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小字第2号 原告乔国彦,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爱平,女,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彦与被告徐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国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国彦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国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于晓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