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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爱莲与周克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高爱莲,女,1953年5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勇,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克同,男,1951年2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高爱莲申请执行周克同机动车交通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高爱莲,女,1953年5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勇,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克同,男,1951年2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高爱莲申请执行周克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克同按照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