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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与景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郭松,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景登云,女,汉族,1968年8月11日生。 本院在执行郭松申请执行景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郭松,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景登云,女,汉族,1968年8月11日生。

本院在执行郭松申请执行景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窦 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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