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076号 原告梁江魁,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纲涛,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国成,男,成年,汉族。 原告梁江魁与被告宋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4日,被告宋国成因老家建房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与原告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30天,逾期后按本金日2%缴纳滞纳金。现借款期限已到期,被告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原告只有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明确表示自己也不知道被告现在的住所,同时也不同意本院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江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原告梁江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慧良 审 判 员 王宏亮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