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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四海与李保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55号 申请执行人吴四海。 被执行人李保玉。 申请执行人吴四海与被执行人李保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2007)淇滨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李保玉赔偿原告吴四海各项损失9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55号
申请执行人吴四海。
被执行人李保玉。
申请执行人吴四海与被执行人李保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2007)淇滨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李保玉赔偿原告吴四海各项损失9310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淇滨区(2014)浚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月西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