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焦金信、王爱清、张合花与彭新芳、张志轶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378号 申请执行人焦金信。 申请执行人王爱清。 申请执行人张合花。 被执行人彭新芳。 被执行人张志轶。 关于焦金信、王爱清、张合花申请执行彭新芳、张志轶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378号

申请执行人焦金信。

申请执行人王爱清。

申请执行人张合花。

被执行人彭新芳。

被执行人张志轶。

关于焦金信、王爱清、张合花申请执行彭新芳、张志轶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彭新芳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