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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相军与周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269号 原告程相军,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周国全,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 原告程相军与被告周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269号
原告程相军,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周国全,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
原告程相军与被告周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30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国全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份,被告周国全找到原告程相军,说做生意资金紧张,需借款20000元,并口头协议月息1.5分,保证2年内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4月17日更换欠条一张,后又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周国全支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欠条用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20000元未归还,但欠条上显示欠款人为“周小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周小全与被告周国全系同一人,即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周国全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相军的起诉。
诉讼费425元退回原告程相军,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程相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朋飞
审 判 员  李 岚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孝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