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 辩护人赫大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真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赫大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8日上午,临颍县王岗镇“金水湾”社区项目经理侯某某认为王岗镇北村陈某某拒绝房屋搬迁影响了“金水湾”社区工程进展。为此,在当天上午,侯某某趁陈某某家无人之机找到在“金水湾”社区工地干活的工人将陈某某的部分物品挪出房屋后,又找来工人开挖掘机将其房屋扒掉。导致房屋及室内物品毁损。经鉴定,陈某某家被毁房屋价值人民币101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毁坏他人房屋及室内物品,其中房屋经鉴定价值101800元,被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属自首。 被告人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侯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侯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上午接王岗派出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主动交代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相互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4.根据被告人侯某某的量刑情节,且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被告人侯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侯某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或者拘役。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上午,临颍县王岗镇“金水湾”社区项目经理侯某某认为王岗镇北村陈某某拒绝房屋搬迁影响了“金水湾”社区工程进展。为此,在当天上午,侯某某趁陈某某家无人之机找到在“金水湾”社区工地干活的工人将陈某某的部分物品挪出房屋后,又找来工人开挖掘机将其房屋扒掉。导致房屋及室内物品毁损。经鉴定,陈某某家被毁房屋价值人民币101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14年1月9日,我们公司与陈某某以及陈某某的门婿陈某某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陈某某和陈某某应在协议签订的7日内将被拆的房屋腾出来,但陈某某一家人一直不履行协议,导致我们一直没办法拆除。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见陈某某家的大门开着,就叫我们工地上的一二十个干活的人过去,把陈某某家的家电和家具抬了出来,正抬的时候,陈某某的女儿回去了,我们工地上的人把她拉了出来,我就叫开钩机的司机把陈某甲家的铁皮棚和房子扒倒了,房子扒了有两间,还剩一间门楼没扒,这时陈某某的女儿就拿着砖头往钩机上砸,先是把钩机的驾驶室的玻璃砸烂了,砸的时候还吆喝着鼓动旁边的群众一起拿着砖头往我们这边砸,我就赶紧让驾驶室里的司机出来,我站到工地边上了。过了一会我看见钩机那冒出很大的黑烟,我也没敢过去。再往后,派出所的人通知我和开钩机的人来派出所哩。开钩机的人对我说是陈某某的女儿把钩机点着了,当时钩机司机有两个,一个是和我一起来派出所的胖胖的司机,另一个开钩机的人叫胜利,头上还被砸流血了。钩机老板当时也在场,我不知道叫啥名。是我自己做主叫开钩机的人扒陈某某家的房子的。 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2014年7月28日上午7时许,我和我爱人及女婿陈某丙在临颍县法院开庭,说的就是我们村搞开发社区的开发商和我家房屋拆迁的事情。正说着的时候,我女婿接了个电话告诉我,我家的房子被拆了,我和女婿就赶忙回家了。到家后看到一辆钩机停在我家北面屋后,我家的房子基本被扒光了。有村民用砖把颖鄢路堵住了,我就站在路上和街坊哭诉我家房子被拆的事情。我家房子是十几年前盖的,4间主屋,一间大门,平房,材质是砖混。6、7年前我又在4间主屋上接了一层防晒瓦,房子宽8.5米,长15米左右,不带院子。我屋里主要有准备盖房用的10万元现金,在我们睡觉的床中间压着。和开发商签协议时我和女婿陈某某在场,女婿签的字,我女儿和爱人不在场。 3、证人陈某乙(被害人女儿)的陈述,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在店里忙着,有人给我捎信说我家房子被扒,我回家看见一个钩机正在扒我家的房子,我问他们为什么扒我家的房子?事情还在法院正说着。然后一个穿蓝色上衣的孩儿过来打我,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我右腿上有伤,右胳膊上没有明伤,但很疼,我右脚上有明伤,左脚上也有伤,他们打我之后我情绪很激动,之后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我家的房子是两层楼,每层五间,一共十间房子,价值二三十万。房子里面有50个空调,一个空调3200元,空调价值16万,洗衣机20台,平均一台1900元,电视机9台,每台400元,还有一些我们自己用的家电,大概值7500元,我妈的屋子里的柜子里面的衣服兜里放了5万,一楼最东边一间屋里放的是空调,空调箱子下面压着30万。房子扒了之后我没进家里,不知道都什么被砸了。35万元的现金里其中有20多万是我家的,没存过银行,同时还借了村里几个人的17万元。 4、证人陈某丙(被害人女婿)的证言: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和俺岳父母在临颍法院,就俺家房子的事和金水湾社区的开发商打官司,上午十点左右,俺妻子陈某乙打电话说俺家房子被金水湾社区的人用钩机给扒了。俺家一楼是平房,二楼是垒墙盖的石棉瓦,主房是四间,还带个门楼,以前金水湾的工作人员给我们量面积,一楼是157平方米。现在房子就剩前面一堵墙,后墙和二楼全部塌了,门楼没塌,门楼上面塌了,只剩下西山墙。西面两间房是俺岳父母的东西,好像有他两个的积蓄及一台康佳牌21寸的彩色电视,一台容声牌两门冰箱,一部分医疗器械,一台科龙牌一匹半的冷暖空调,我们结婚时候的衣柜、组合柜、沙发、席梦思,以及七十袋粮食,各种日用品,电风扇十二台,电水壶二三十个,电磁炉十个和不锈钢锅十个。东面两间屋里放的有海信和科龙的空调被共五十套,海信冰箱十台,全自动洗衣机十台,双筒的十台,抽油烟机十台,电动车上用的樱花牌外轮胎100条,统帅和樱花牌以及巧太太热水器共十台,小天鹅牌、新飞牌等饮水机15台,三台电暖气,电饼铛一箱电热水壶一箱,遥控天线一箱,豆浆机一箱,我都不知道一箱有多少个,还有一部分我记不住了。另外俺家院里挨着房门停放有五辆电动车也被砸烂了。俺家就是卖电器的,平时没卖的都在家里放。俺家西面房间的衣柜里有我放的4万元现金,东边房间的空调箱子下面我放了30万现金,海信牌3501型空调下面压了15万现金,当时分五个地方放的,每个地方放了3万元,科龙牌VR型空调下面也压了15万元现金。上午在西边房间里找到了1万元现金,其余的都找不到了。因为7月30日我要订货,就准备了这么多钱在家放着。这些钱有近20万是我收账收回来的,另外是我借谢庄滕某某10元现金,俺妻子借王岗北村凤某3万元,借大民3万元,店里放了有2万左右,其余的34万都在家放。 5、证人邱某的证言: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的司机佟某某开着挖掘机在干活,金水湾社区工地项目部的高某叫我们把钩机开到工地上一处民宅前,很急促的叫我们把这处民宅扒了,佟某某就开着钩机先把这处民宅的铁皮棚子扒了,又把民宅的平房扒了三间,扒完后有个三四十岁的女的手里拿着砖头,叫司机停下,佟某某就从驾驶室里出来,这个女的把钩机的车钥匙拔了,并把钩机驾驶室的窗户玻璃砸了,然后这个女的还有一些群众往钩机下面扔麦秸,这个女的钻到钩机下面用打火机把麦秸点着了,并拿着砖头谁灭火就砸谁,我的另一个司机胜利拦住这个女的不叫她砸人,这时人群里出来个四五十岁的男的,瘦瘦的,偏分头,拿着一整块砖,朝胜利头上砸了一下,把胜利的头砸流血了,伤口有六七公分长。钩机是我去年9月份以23万元价格买的日产神钢牌200-6E型号的二手钩机,买后又花了6.5万元钱修了修。 6、证人佟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正在颍县王岗镇金水湾小区工地上开钩机,我老板邱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让我扒房子,刚扒了5分钟,有一个女的过来拦住不让扒,还有个男的去拍我的车门,我就把钩机停下了,这个女的又拿个砖头砸我的钩机玻璃,我一看不对劲没熄火就跳下车跑了,我在人群中几分钟后又上车把车熄火了,然后我就下车去售楼部了。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28日上午我在工地干活,侯经理告诉我们把一户人家屋里的贵重物品搬出来,以免钩机拆房子时候破坏,我在现场呆了一会就走了,等再回来看见双方已经在吵架,吵得最凶的女的钻到钩机下面,有三、四个人把麦秸扔到钩机下面,一会我就看见钩机着火了。吃完饭出来,发现工地北边的大公路被那个点钩机的女的和其家人堵了,周围工地的围墙也被推倒了。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28日上午9时许,工地的侯老板过来要我找几个人帮忙搬一个住户家的东西说要拆迁,当时大门开着,堂屋门也开着,屋里有冰箱、洗衣机,高的应该是冰箱有三个,外面有纸箱包装,低的应该是洗衣机,有四、五个,也是箱子包装着,还有很多空箱子、几台小电扇,就没别的东西了。搬了有四五十分钟,没啥东西了,侯老板就叫我们出来,一辆挖掘机就开始扒房子的后墙,扒了六七分钟,过来一个穿红色衣服、三四十岁的女的就不让扒了,随后又过来几个人,那个女的吆喝着把挖掘机点了。我们就是负责把东西搬出来,没发现有现金这些东西。 9、证人潘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28日上午9时许,我从家出来走到陈某甲家西临朱某某家时,看见一辆停在陈某某房子北面的钩机着火了,陈某甲家的闺女陈某乙很激动并一直在骂,我就走了。 10、证人夏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28日上午,南村书记喊我去金水湾小区,去了之后发现现场很混乱,金水湾工地南边的墙已经倒了,工地前的路也被堵了。工地上一辆钩机在着火,有个穿粉红上衣的女的叫着“一切后果由她负担”,不让疏通道路,这时一个高个子喊了一群人推墙,把北边的墙也推倒了。 11、证人王某乙和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相印证,证明了2014年7月28日拆迁的对象是临颍县王岗镇北村陈某甲家,陈某甲家共四间平房,属于砖混,面积139.77平方米。2014年1月9日,公司的副总王某乙出面和陈某某及其女婿陈某某达成房屋置换协议,当时陈某甲和陈某丙在场,我们同意他们过完春节再搬迁,但是到目前为止陈某某仍没有按协议履行他的义务,仍没有搬迁。到了2014年7月28日,公司项目部经理侯某某找人把陈某甲家强行拆除了。 1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28日上午9时许,王岗镇金水湾社区建设的项目经理侯某某在工地上找到我,指着远处一个房屋要我找个挖掘机把它扒了。我就把工地上干活的一个挖掘机喊到房屋那等着,过了会有人从房屋院子里出来说屋里东西搬完后就开始扒,过了十几分钟我就下令开始扒房屋,没多久有个女的拦住不让扒,挖掘机就停了。当时我和挖掘机的两个司机、挖掘机的老板邱某在场,侯某某不在场。 1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14、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毁房屋的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毁房屋价值101800元。 15、房屋置换协议。 16、陈某乙亲属与王岗镇金水湾社区开发商漯河金茂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的谅解协议书。 17、挖掘机所有人邱某和开发商漯河金茂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和本院询问邱某的询问笔录,邱某对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求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1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侯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王岗派出所的电话即到办案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19、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毁坏他人房屋,经鉴定价值101800元,被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侯某某的以下情节:1.被告人侯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王岗派出所的电话即按时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取得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毁坏他人价值人民币101800元的房屋,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臧跃峰 审判员 郭纪元 审判员 陈胜然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亚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