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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满芳与王某、王付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李满芳,女,39岁。 委托代理人张豪帅,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男,15岁。 法定代理人王新路,男,39岁。系王某之父。 被告王付建,男,1960年3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芳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李满芳,女,39岁。
委托代理人张豪帅,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男,15岁。
法定代理人王新路,男,39岁。系王某之父。
被告王付建,男,1960年3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芳与被告王某、王付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满芳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李满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满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满芳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