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李满芳,女,39岁。 委托代理人张豪帅,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男,15岁。 法定代理人王新路,男,39岁。系王某之父。 被告王付建,男,1960年3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芳与被告王某、王付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满芳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李满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满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满芳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