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冯建德,男,1972年6月17日。 被执行人刘虎才,男,1985年10月20日。 在本院执行冯建德与刘虎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虎才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孔松涛 执行员 赵东强 执行员 张 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关金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