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00033号 原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园园。 辩护人杨和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超峰。 辩护人王芳,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犯诈骗罪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义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义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卷宗,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至2012年7月,被告人徐园园虚构徐氏湘菜饭店装修、向新安煤矿供设备、承包治理石河工程需用资金等事由,以不开展任何实体业务的鑫圆商贸有限公司和虚假的水岸华庭房产购房合同等诱导被害人,在与方超峰离婚后,仍向被害人出示其与方超峰的结婚证,并隐瞒真相,用美景瑞园房产、徐氏湘菜饭店、雪弗莱汽车等反复抵押,且在明知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陆续向陈某等25名被害人骗取资金1511.6万元,后向各被害人支付利息共计64.735万元。被告人方超峰明知徐园园虚构事实骗取资金,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诈骗,并在徐园园拟定好的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为其担保。截止案发,多数资金不能偿还。其中徐园园单独骗取资金847.95万元,方超峰单独骗取资金14.7万元,徐园园、方超峰共同骗取资金648.95万元。 原判另查明,被告人徐园园因怀孕生子,2012年8月8日至2012年10月8日,义马市公安局指定被告人徐园园在义马市同心小区南楼东单元1楼东户对其执行监视居住。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2月19日,义马市公安局指定被告人徐园园在义马市狂口社区童心幼儿园对面的民房对其执行监视居住。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4月1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义马市公安局指定被告人徐园园在义马市绿苑小区3单元601号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原判认定二被告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陈某51.2万元,付利息2.6万元。 2、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骗取被害人华某某350万元,被告人徐园园骗取华某某35万元,付利息2.775万元。 3、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骗取被害人孙某41.25万元。 4、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刘某甲58.8万元,付利息0.5万元。 5、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骗取被害人武某某75万元,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武某某80万元。 6、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0万元。 7、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庞某某148.25万元,付利息39.05万元。 8、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孔某某110万元。 9、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程某某98.5万元。 10、被告人方超峰骗取被害人古某某14.7万元,付利息3.2万元。 11、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6万元。 12、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40万元,付利息4.5万元。 13、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骗取被害人申某某40万元,刘某乙18万元。 14、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唐某某9.85万元。 15、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曹某某20万元。 16、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马某某24.5万元。 17、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8万元,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骗取被害人赵某某30万元。 18、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骗取被害人李某甲18.2万,付利息1.2万元。 19、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郭某某17万元,付利息3.01万元。 20、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董某某50万元。 21、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5万元,付利息2.1万元。 22、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骗取被害人董某某20万元,付利息1.8万元。 23、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骗取被害人李某乙38万元,付利息4万元。 24、被告人徐园园骗取被害人屈某某4.85万元。 25、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骗取被害人王某某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华某某、孙某、刘某甲、武某某、张某某、庞某某、孔某某、程某某、古某某、刘某乙、郭某某、申某某、唐某某、曹某某、马某某、赵某某、李某甲、郭某某、董某某、杨某某、董某某、李某乙、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给各被害人出具的借条;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杜某某证言;担保书、被害人报案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选房协议、房屋转让协议、房屋买卖协议收据、机动车购买发票、保险发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律师见证书、收条、民事判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义马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犯诈骗罪,判处徐园园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方超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 上诉人徐园园、方超峰上诉理由相同,均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过重。 徐园园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园园诈骗数额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过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并且认为犯罪数额应该以徐园园实际欠款来计算。 方超峰辩护人认为,方超峰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一审法院采用的鉴定意见中,二被告人骗取孙某27万没有手续,一审予以认定,并作为定案依据属程序违法,方超峰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期间,各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骗取被害人孙某14.25万元,被告人徐园园骗取孙某27万元。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徐园园、方超峰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定性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园园虚构徐氏湘菜饭店装修、向新安煤矿供设备、承包治理石河工程需用资金等事实,以无任何实体业务的鑫圆商贸有限公司和虚假的水岸华庭房产购房合同为幌子诱导被害人,在其与方超峰离婚后,仍向被害人出示与方超峰的结婚证,并隐瞒真相,用美景瑞园房产、徐氏湘菜饭店、雪弗莱汽车等重复抵押,且在明知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以高息为诱饵,骗取陈某等25名被害人巨额钱款。被告人方超峰在明知徐园园虚构事实骗取钱款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综上,二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定性准确。 关于上诉人徐园园、方超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数额不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中关于钱款数额,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出具给被害人的借条,被害人陈述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徐园园、方超峰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二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等情节,量刑时遵循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意见不予采信。上诉人徐园园、方超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园园、方超峰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园园、方超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正茂 审 判 员 王建光 代理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兀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