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初字第01408号 原告张圆圆。 委托代理人张艳辉。 被告芦保忠。 原告张圆圆诉被告卢保忠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艳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保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9日下午,被告卢保忠进原告彩票站购买彩票“481”1477注,当票打好后交于被告,被告却以没有拿钱为由拒不支付。后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保忠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下午,被告卢保忠在原告张圆圆的彩票站购体育买彩票﹤泳坛夺金﹥1477注,总价款2954元,但未支付彩票款。后被告卢保忠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张圆圆2954元卢保忠2014.6.9电话13137952887”,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张圆圆诉称被告卢保忠欠款2954元未还,提供有欠条和体育彩票单据为证,被告卢保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当视为放弃对原告陈述及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故本院对该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据此,被告卢保忠应当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保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圆圆欠款295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卢保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凤梅 审 判 员 陈质彬 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