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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武龙与渑池县老仰韶耐材有限公司、铜川秦瀚陶粒有限责任公司、董宝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武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渑池县老仰韶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佳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宪民,男,住河南省渑池县。 原审被告铜川秦瀚陶粒有限责任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武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渑池县老仰韶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佳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宪民,男,住河南省渑池县。

原审被告铜川秦瀚陶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英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董宝琴,女,住河南省渑池县。

上诉人谢武龙因与被上诉人渑池县老仰韶耐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铜川秦瀚陶粒有限责任公司、董宝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武龙,被上诉人渑池县老仰韶耐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佳佳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宪民,原审被告铜川秦瀚陶粒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星子,原审被告董宝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10月,谢武龙经董宝琴介绍到老仰韶公司处购买陶粒砂,但双方对货物价格、数量、质量均未签订书面协议。同年10月18日到31日,经董宝琴签字从老仰韶公司处分十一次提陶粒砂共计383.96吨,所提货物使用印有秦瀚公司字样的包装袋,发往甘肃化池等地。后谢武龙分两次付给老仰韶公司货款30万元,下余货款,因老仰韶公司与谢武龙对质量、价格问题发生纠纷。

另查:老仰韶公司于2012年11月25日向郑州泰和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陶粒砂每吨单价1300元。

原审认为:老仰韶公司与谢武龙就买卖陶粒砂达成口头协议,但双方对质量、价格没有约定,由此发生纠纷,老仰韶公司与谢武龙均有责任。谢武龙辩称老仰韶公司提供货物质量不合格,因谢武龙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向老仰韶公司提出异议,且货物谢武龙已使用,故其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价格问题,应参照渑池县同期陶粒砂市场价格执行。老仰韶公司要求董宝琴、秦瀚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谢武龙给付老仰韶公司货款1991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二、驳回老仰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3元,由谢武龙负担。

宣判后,谢武龙不服,上诉称:1、老仰韶公司给我发运的最后66吨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我已及时通知老仰韶公司,并非原审认定的我未在法定时间内向该公司提出异议,该66吨货物的货款应该从总货款中剔除;2、涉案货物价格为每吨1000元,并非1300元,目前我仅欠老仰韶公司17960元。

被上诉人老仰韶公司答辩称:1、谢武龙与董宝琴串通做假证,提供假材料,达到欠账不还的目的;2、涉案货物质量不存在问题。我方发货后,对方已经支付货款30万元;3、价格是双方口头约定每吨按1300元,该价格是当时同期价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铜川秦瀚陶粒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我方同意上诉人谢武龙的意见。

原审被告董宝琴答辩称:我是老仰韶公司的业务员,不存在与谢武龙串通的问题;当时口头约定货物每吨1000元,但没有证据,其他同谢武龙的意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谢武龙与老仰韶公司达成购销陶粒砂的口头协议后,谢武龙共计从老仰韶公司处购的383.96吨陶粒砂。谢武龙称老仰韶公司给其发运的最后66吨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已及时通知老仰韶公司,但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成立,谢武龙关于该66吨货物的货款应该从总货款中剔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谢武龙与老仰韶公司双方对达成购销陶粒砂的口头协议中的陶粒砂的单价有争议,谢武龙称其于向老仰韶公司购买陶粒砂同期从别处购买的同类货物的单价为1000元/吨,但证据不够充分,原审以老仰韶公司于同期销售给他人的陶粒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价格为渑池县同期陶粒砂市场价格,并以此计算货款的意见并无不当,谢武龙关于涉案货物价格为每吨1000元,并非1300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4元,由上诉人谢武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