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枝。系刘全营之妻。 委托代理人牛秀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雅。 委托代理人王印,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权利,代为调解、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杜巧林(暨原审被告袁某某法定代理人)。系袁周喜之妻。 原审被告袁文妮。系袁周喜父亲。 原审被告王书珍。系袁周喜母亲。 原审被告袁静。系袁周喜长女。 原审被告袁昕。系袁周喜二女儿。 原审被告袁某某。系袁周喜儿子。 原审被告刘某某。系刘全营之子。 原审被告刘蒙蒙。系刘全营之女儿。 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禹荆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康,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原审被告李雪梅。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泽江,河南杰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负责人刘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阴高松、吕远,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调解、和解、反诉、承认对方诉讼请求。 上诉人黄金枝因与被上诉人高雅、原审被告杜巧琳、袁文妮、王书珍、袁静、袁昕、袁某某、刘某某、刘蒙蒙、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运输公司)、李雪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三门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金枝的委托代理人牛秀娟、被上诉人高雅的委托代理人王印、原审被告李雪梅、原审被告郑州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泽江、三门峡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10月2日19时25分许,刘俊生驾驶豫AU0321号重型普通货车,自东向西行驶到连霍高速公路北半幅898KM处时,追尾撞击赵军恒驾驶的豫M65530/豫MD505挂重型半挂货车尾部,造成豫AU0321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刘俊生、乘车人高雅受伤,乘车人袁周喜、刘全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高速交警支队第二大队认定,刘俊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军恒负事故次要责任,高雅不负责任。高雅伤后被送到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休克、广泛挤压伤、右锁骨骨折等多处受伤,后转至舞阳县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等处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32353.94元。2014年6月18日经漯河宏峰司法鉴定所鉴定,高雅左、右下肢损伤各构成八级伤残,支付鉴定费700元。 刘俊生驾驶的豫AU0321号重型普通货车属于刘全营所有,刘俊生系其雇佣司机。事发时,该车载着高雅所购买的鮰鱼和鲳鱼到兰州销售,高雅已经支付运费5000元。该车在郑州保险公司入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一份,保额10万元/座*2座。2013年12月3日,三门峡市正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车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车辆损失为77420元,车载货物损失为48106元,高雅花去评估费1000元。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豫AU0321号货车已由刘全营家人出售。 赵军恒驾驶的豫M65530/豫MD505挂重型半挂货车属于李雪梅所有,系李雪梅分期付款从兴通运输公司购买,登记在兴通运输公司名下。该车在三门峡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二份,三责险二份,三责险保额共55万元,均在保险期内。 刘全营家有三名成员:妻子黄金枝(1969年11月10日生)儿子刘某某(2001年9月16日生),女儿刘蒙蒙(1992年6月5日生)。 原审经审核,高雅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32318.74元、误工费15893.4元、护理费1589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30元、营养费2590元、交通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147827元、鉴定费700元、财产损失50106元、评估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运费5000元,共计490158.54元。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原审认为:刘俊生驾驶豫AU0321货车追尾撞击赵军恒驾驶的豫M65530/豫MD505挂重型半挂货车,造成豫AU0321货车乘车人高雅受伤,乘车人袁周喜、刘全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俊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军恒负次要责任,高雅无责任。故对高雅在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刘俊生和赵军恒应按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刘俊生、赵军恒分别受雇于刘全营、李雪梅,刘全营、李雪梅作为雇主对其雇员所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赔偿义务。属李雪梅所有、挂靠在兴通运输公司名下的豫M65530/豫MD505车辆,在三门峡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属刘全营所有的豫AU0321货车在郑州保险公司入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按照法律规定,高雅的损失应由三门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由于本案还有其他人死亡,应给其留出一定的份额,不足部分由郑州保险公司、三门峡保险公司在三责险保额范围内按照刘俊生、赵军恒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仍不足的由肇事车主根据其雇佣司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鉴于刘全营在本事故中已经死亡,其所承担的部分,根据其所属车辆豫AU0321货车经营情况,该货车虽以刘全营名义从事运输经营,但经营活动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所产生的债务亦属夫妻债务,且在事发后黄金枝将事故车辆进行了变卖处理,故对刘全营所承担的部分,黄金枝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某、刘蒙蒙作为刘全营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高雅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额内赔偿高雅55066.38元(医疗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33066.38元、财产损失2000元);在三责险保额范围内赔偿高雅剩余经济损失430092.16元(不包含运费5000元)的30%,即129027.65元,共计184094.03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高雅车上人员责任险66666.67元。三、黄金枝赔偿高雅经济损失239397.84元(包含运费5000元),刘某某、刘蒙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上述一、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高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6元,由高雅负担314元,李雪梅负担3981元、黄金枝负担4671元。 一审宣判后,黄金枝不服,上诉称:1、一审查明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未明确计算标准,无法知晓计算是否有法律依据;2、刘全营虽是雇主,但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司机刘俊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一审没有通知肇事人刘俊生到庭,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3、运输费5000元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不应承担该项费用。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中关于运输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部分,改判我方少承担10000元。 被上诉人高雅答辩称:1、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各项费用计算偏低但我方予以认可,不存在多计算的问题,况且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判决书中列明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2、如果二审对是否遗漏当事人进行审查,就是对全案进行审查,黄金枝就应当就全案标的交纳诉讼费,否则二审不应就此进行审理;3、高雅贩鱼运输费也是损失,一审判决支持运输费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郑州保险公司答辩称:同意上述意见,原审各项费用计算依据不明确,应列明计算的标准及天数。 原审被告三门峡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一审判决无异议,判决我公司承担的赔偿款项已经打到一审法院账户上。 原审被告李雪梅答辩称: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刘俊生作为刘全营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承担,刘俊生并非本案必要诉讼参与人,一审程序并无不当; 经审查,高雅的护理费、误工费是按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365天)×259天(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分别计算为15893.4元,营养费按照每天10元×259天计算为2590元,一审对高雅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高雅因贩鱼的运输费5000元已经实际发生,属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范围,一审判决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黄金枝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金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