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聂根献诉彭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600号 原告聂根献、男,生于1963年8月2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新勇、孙澎,男,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彭巧玲,女,生于1969年9月8日,汉族。 原告聂根献诉被告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600号
原告聂根献、男,生于1963年8月2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新勇、孙澎,男,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彭巧玲,女,生于1969年9月8日,汉族。
原告聂根献诉被告彭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巧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尉氏县尉蔡路南段承包装饰工程期间,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共计197458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脱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借条九张,以证明被告因资金短缺十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97458元。
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庭审,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1月份,被告在尉氏县尉蔡路南段承包装饰工程期间,十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97458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经出借人催要后应及时偿还。本案,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9745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不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97458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巧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偿还原告聂根献借款共计19745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彭巧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文方
人民陪审员  孙 凯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春彦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许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