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719号 原告王国强,男,67岁。 原告郭仓恩,女,67岁。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正礼,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金霞,女,37岁。 被告马伟霞,女,36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国强、郭仓恩诉被告马金霞、马伟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马伟霞已全部赔偿原告,二原告于2015年元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原告撤回对被告马金霞、马伟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子刚 代理审判员 胡瑞平 人民陪审员 王流芳 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