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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积稳与徐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3号 原告高积稳,男,1963年12月21日生。 被告徐万峰,男,1969年6月12日生。 原告高积稳诉被告徐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3号
原告高积稳,男,1963年12月21日生。
被告徐万峰,男,1969年6月12日生。
原告高积稳诉被告徐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积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0元,退换原告高积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郝田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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