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郭某甲,男。 申请人郭某乙,女。 监护人郭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王金建,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郭某甲、郭某乙要求宣告周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周某,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二申请人母亲。2011年申请人郭某甲、郭某乙之父郭某丁因病死亡,随后周某便外出打工,音信全无至今已三年有余。2014年8月5日,河南省唐河县湖阳镇某某村委与唐河县公安局湖阳派出所共同出具周某下落不明已三年有余的证明一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8月19日发出寻找周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现申请周某失踪,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证据,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周某为失踪人; 指定郭某甲、郭某乙的监护人郭某丙为失踪人周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承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