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2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9月30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党某某,男。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2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9月30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霍某某,男。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0月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11月11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党某某、霍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党某某、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党某某、霍某某商议后,陈某甲出资8000元、党某某、霍某某各出资5000元,由陈某甲办理了相关假证件,在唐河县黑龙镇成立“河南省黄金公司南阳分公司”,后以对外承包采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龚某甲风险抵押金15000元,骗取被害人程某甲风险抵押金30000元;以承包建井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方某某风险抵押金50000元。其中被告人霍某某分获赃款1000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霍某某辩称自己只参与骗龚某甲投资,但当时龚某甲没钱投,对龚某甲被骗1.5万自己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开采金矿为名让被告人党某某、霍某某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党某某、霍某某各自交给陈某甲5000元,后陈某甲购买了伪造的“河南省黄金公司南阳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及业务专用章,先后在唐河县黑龙镇老丁美食苑旅社及黑龙镇山门附近租赁房屋,三被告人以所谓的河南省黄金公司南阳分公司对外承包开采金矿名义诱骗他人投资,陈某甲伙同党某某持伪造的证照先后骗取河南省光山县人程某甲、湖北省郧西县人方某某信任,于2014年8月24日及29日,陈某甲以河南黄金公司南阳分公司的名义分别与程某甲、方某某签订合同,骗取程某甲、方某某各自交给陈某甲风险抵押金3万元、5万元。2014年9月,经陈某甲与陕西省白河县人龚某甲联系,陈某甲、党某某、霍某某以开采金矿名义诱骗龚某甲投资,龚某甲先后交给陈某甲、党某某风险抵押金15000元。 破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党某某、霍某某亲属通过公安机关向被害人程某甲、方某某、龚某甲退出全部赃款,三被害人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方某某陈述 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我朋友给我介绍说南阳有一个金矿上井,问我想不想干,我说去看看。次日在禹州的茶馆见到了我朋友领着藏某某和藏某某的一个朋友,藏老板说让我到唐河见金矿老总,我问他跟开金矿的老总啥关系,他说叫党某某的一个人跟老总有关系,党某某的兄弟在金矿投资一千万元。到唐河县城后姓藏的联系老总说叫上黑龙镇的矿上去。在黑龙镇的老丁饭店,见到了姓藏所说的老总陈某甲、党某某、老龚及其儿子,陈总说黄金公司在这里买了一条井线,准备上六口井,最近就开工,还说王总在这里投了一个多亿,王总的父亲是河南省煤炭厅的副厅长,他问我能不能投资100万,我说看看再说。第二天,我提出看证件及施工图纸,陈总说这些东西在王总哪。过了一个星期,我接到陈总的电话说是证件回来了,要想干过来把合同签了,还说有几个建井队也想干,我就开车来唐河黑龙镇老丁饭店,陈总把证件拿出来让我看,有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晚上我就和陈某甲商量写合同,陈某甲让我先交押金10万,我说能不能少点先交3万,陈某甲让我最低交5万。我和陈某甲签了合同,但是钱我没有交给他,我说选个吉利日子把钱给他算是正式开工。第二天上午姓藏的和党某某带我去黑龙镇南面两三公里处看矿井,姓藏的和党某某指着围墙里面搭着架子的矿井,姓藏的说党某某的弟弟在这里投资了一千万,党某某笑笑。第三天下午5点多,我和姓藏的在农业银行提了现金5万元,一起到县城的天天商务宾馆,在房间里有陈某甲、党某某、姓藏的加上我四个人,我把钱交给陈某甲,他给我打了收据。后来我打电话催陈某甲开工,他说这几天下雨,再等两天开工,之后他又给我打电话说是在郑州学习一个星期,等我再联系他时,他手机关机了,我就来唐河黑龙镇上才知道陈某甲、党某某他们被公安机关抓了。 2、被害人程某甲陈述 我老乡娄某某打电话说唐河有几个黄金矿能够开采黄金,让我来看看。2014年8月23号下午,我来到唐河县黑龙镇街“老丁饭店”,通过娄某某见到开矿老板陈某甲,陈某甲说准备开矿剪彩,我问陈某甲这个矿是哪一家公司的?他说是“河南省黄金公司南阳分公司”,公司后台老板是平煤集团的董事长王某甲。8月24号我们来到唐河县城天天宾馆二楼一个房间,陈某甲写了两份协议,我在协议下面签字写明“信阳付业队”,陈某甲说需要交给他风险抵押金十五万元,让我先交5万元定金,开矿时候把下余十万元交齐。我实际交给陈某甲3万元,他说把收据写成5万,让我以后再给他汇2万。我一直在黑龙镇陈某甲租房处住,催他开工,他让我再联系一个人来承包开矿,我打电话让我老表陈某乙到唐河,我们在黑龙镇走访后感觉有诈,就说看他证件,陈某甲让党某某拿出几个证件,陈某乙要拍照,陈某甲、党某某不让拍,陈某乙感觉是假证,我们到唐河工商局查不到河南黄金公司南阳分公司,陈某乙就不干回去了,后我在陈某甲办公桌下面柜子里找到一张纸,上写有一个电话号码和邮箱,我让我弟程某乙打这个电话,对方说是办仿真证件的,我才知道是彻底被骗了,我就打电话让程某乙、陈某乙、李某某他们到唐河,我对陈某甲说有人要给他交钱,党某某又拿出证件让看,我让陈某乙报警了。 3、被害人龚某甲陈述 今年五月六号,我在河南省鲁山县中铝公司铝矿带了一个班的工人干活,等我从矿里出来,我儿子龚某乙给我说有个人找活干,第二天这个人又来了,他说他叫陈某甲,我给他找了一个房间让他在矿上住下来了,5月8号矿停了,陈某甲说他没有钱花,我给陈某甲200元的生活费,矿上到6月份开始采矿了,我给陈某甲打电话让他来干活,陈某甲来矿上干了三天,之后我们在一起聊天,陈某甲给我说在唐河有个金矿,没有办下来爆破证,等办下来让我跟他一块干,说是有六个金矿。等有一个礼拜,陈某甲给我说金矿的爆破证办下来了,不在这里干了。到6月23号左右,陈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禹州谈谈,我坐着班车去了,党某某开车接我到禹州的一个宾馆,在宾馆的房间有陈某甲、霍某某、党某某和我四个人,党某某和霍某某给我说金矿马上开始,要想干金矿先给5万元押金,然后党某某、霍某某和陈某甲一唱一和的说金矿押金的事,陈某甲说不要押金就能干,党某某和霍某某让我交押金,陈某甲说我俩关系好让我少交点押金,党某某和霍某某说不中,陈某甲说不中也得中,先让我交5000元,我说身上没有带钱,等我回去给你们打2000元过来。第二天,党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干不干,干了把钱打过来,我就给党某某打了2000元过去,又过了一个礼拜党某某给我联系让我跟着他去开金矿,我俩一块到唐河黑龙镇看金矿,看完金矿我们到镇上的老丁饭店吃饭,党某某说金矿你看了,你要想干的话再给钱,还要让我交5万元,我说身上就剩2000多了,我当场给党某某2000元,后来陈某甲说让我儿子过来干接待,我回去后就让我儿子龚某乙过来找陈某甲,又让我儿子带了1000元,9月13号陈某甲打电话让我过来看金矿,在黑龙镇他自己租赁的屋里让我看了开采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我说你不是说你有五个证吗,这才两个?陈某甲说明天还有三个证就办下来了,我看样子是真的,在九月十五号,我给党某某汇了1万元过去,等钱汇过去后陈某甲、党某某就没再说矿上的事,后来我儿子给我打电话说陈某甲他们是骗人的,我就赶过来了。我一共被骗了1.5万元。 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2014年9月中旬,我表哥程某甲打电话说唐河黑龙镇有金矿井口,让我带10万元现金来承包一个井口。当天下午,我带了10万元到唐河见到陈某甲老板,请陈某甲、党某某、藏某某吃饭,次日让我和程某甲到黑龙镇南一个矿井,说采一吨矿石出井口给400元。后我打听一个看矿的老头说没听说过陈某甲,我感觉有诈,我就在唐河恒生宾馆问陈某甲要证件,陈某甲让党某某从车上拿五个证件,我看后用手机拍照,陈某甲不让拍,我和程某甲到唐河工商局查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名字是假的,编号是别的公司的,网上就没有河南省黄金公司南阳分公司。 5、证人程某乙的证言 2014年9月中旬程某甲让我到唐河投资金矿井口,后和陈某乙各带10万元到唐河。见到老板陈某甲和党某某、藏某某,陈某甲让党某某拿出营业执照等证件,后经打听看矿的老头、查看证件,感觉有诈,到唐河工商局查询是假的,就和陈某乙、李某某一块回去了。后程某甲提供一个电话打电话号码说让我查查,我一查是武汉的号,我拨通说想办个证,对方问办啥证,我说办劳务公司证件,对方说可以办,要600到800元,说办的证仿真度达百分之九十,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程某甲了。 6、证人龚某乙的证言 2014年5月初,我和我爸龚某甲在河南省鲁山县中铝公司铝矿上打工,有一个叫陈某甲的男子到矿上找活干,我把陈某甲介绍给我爸认识,又在矿上给他找了房间,陈某甲住下来了,他给我爸说准备开个公司搞金矿,给我爸个金矿口干干。等过有一段时间,陈某甲让我去找他干活,我记得是7月5号我坐班车去的黑龙镇。到黑龙镇陈某甲和党某某开车接我,我在那儿待有十几天,没有见陈某甲开的公司,后来我身上没有钱了我就走了,又过一段时间,我带着我父亲给我的1000元钱到黑龙镇,把钱给陈某甲了,在老丁饭店等了一个多月,我家里有事我就回陕西了,过了几天,陈某甲联系我回去干活,我坐车又到黑龙镇上老丁饭店,陈某甲又让我去他租赁的黄金分公司,在公司干有十来天,信阳的程某甲报警了,才知道陈某甲、党某某他们是骗人的,我父亲被骗了1.5万元。 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014年6月份,我找党某某说出去跑点工程,然后我和党某某、霍某某商量每人兑6000元钱,由我负责拿着这些钱跑活,他们也同意了,我和党某某每人兑6000元钱,霍某某兑5000元。我们三个就到唐河县黑龙镇街南边矿山找工程,住在黑龙镇街老丁饭店。开发矿石的有浙江的、内蒙的、山东的,都没有开工,两个月以来,我和党某某一直往返于禹州到唐河县黑龙镇之间,也没有找到矿井工程,8月份兑的钱基本花完了。我在唐河县汽车站的厕所里看到墙上有办假证的电话,我拨打这个电话,问能不能办开发矿山的证件,对方说能办,开发矿山需要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资质证,一共五个证共2500元,包括邮寄费400元,我又让办假证的给我雕刻一枚假公章200元,共计3100元。8月中旬,先做出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证,我到顺风快递取的,第二次又做出了三个假证,我和党某某一块开车到顺风快递公司,交3300元把五个证领到手,让党某某放在车后备箱里。后来,我想起十几年前在平顶山下煤窑认识安徽的朋友藏某某,我给他联系,他和娄某某一块来到黑龙镇,娄某某说他的信阳老乡程某甲想承包矿井,8月下旬娄某某联系让程某甲到唐河黑龙镇见了面,他问我是啥公司,我骗程某甲说是“河南省黄金公司南阳分公司”,他问我黄金公司的老总是哪里的,我骗他说是平煤集团董事长王某甲,他父亲叫王某乙,是河南省煤炭厅副厅长。程某甲又联系他的一个老表来到唐河县城,在恒生商务宾馆二楼,他老表问有证没有,我让党某某下楼从车内拿证,他们看了,用手机拍照,我不让拍,他老表看了之后就走了。8月24号我和程某甲、娄某某在唐河县天天宾馆签订协议,我拿出事先写好的两份协议,甲方南阳分公司,乙方陕西付业队。8月25号我和程某甲、娄某某在黑龙镇老丁饭店程某甲交给我3万元,收款事由是风险抵押金。我在黑龙镇山门里面租了房子,购置了办公用品、生活用具,程某甲在黑龙镇老丁饭店住了几天就回去了,过罢中秋节他又来了,让我给他写了五万元的收据。9月21日中午,程某甲说他的兄弟从信阳赶到唐河要签协议,党某某开车我们赶到唐河,在7天商务快捷宾馆306房间,他们又要看证件,党某某把证书拿来让他们看。他们来的几个人说证件是假的,把住门不让我和党某某出门,要我拿出来5万元,不拿钱就报警,我说有事好商量,把3万元钱退给程某甲,他们非要5万元不可,最后还是报了警。 我以开发金矿签协议为名还骗过方某某,和方某某签了合同书,让方某某交了5万元押金。是在2014年7月份的一天,方某某和藏某某开车到黑龙镇的老丁饭店,藏某某介绍说我是这里开金矿的陈总,说方某某是搞建井的,这次来是洽谈业务的,方某某问我这里的金矿的情况及价格,我给他说黄金公司在这里买了井线,能够开采六口井,方某某问我要施工图纸及证件,我说施工图纸在王总那里放着,证件马上批下来了,方某某说等证件下来之后再签协议。又过了十几天,我办好了两个假证,让藏某某给方某某联系,还是在老丁饭店见的面,方某某问我证件下来没有,我说证件下来了,让党某某把“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拿了过来,方某某看完证件后很满意,当天晚上在我住的房间里我和方某某商量怎样写合同,我让方某某先交5万元风险抵押金,方某某同意,方某某根据我说的把合同细节拟了下来,然后上街打印了两份,我两各一份,都签了名字,当时钱没有交。第二天上午我让藏某某和党某某领着方某某去看矿井,第三天下午4点多,方某某和藏某某他俩到唐河县天天宾馆找我,在房间里有藏某某,党某某、方某某和我四个人,方某某把5万元钱交给我,我给他打了收据。我和党某某、藏某某回到黑龙镇准备租房子,购置生活用品。这5万元钱我交给党某某2万用于租房子购买办公、生活物品,给老丁饭店清帐6400元钱,给霍某某1万元,又给党某某4000元用于车辆加油和让他回老家过中秋节。给娄柏贵3000元钱,又给龚某甲的儿子工资2000元,剩下的吃喝买烟以及给车加油了。 我和党某某、霍某某还骗龚某甲1.5万元。我和龚某甲在鲁山县铝厂干活认识的,2014年5、6月份,我和党某某、霍某某去禹州车站接龚某甲到禹州市福星宾馆,我给龚某甲说需要交风险抵押金1.5万元,龚某甲说身上没有钱,我说不交钱没法签协议,霍某某跟着说得交钱,不交钱没法签协议开金矿口,我说我和龚某甲关系不错,让他先少交点,龚某甲说等回去之后用卡汇钱,我们让龚某甲把钱汇到党某某的银行卡上,后来党某某取出钱交给我2000元,我又给他500元让他加油。后来龚某甲到唐河县黑龙镇来看金矿,霍某某问龚某甲带钱没有,龚某甲说身上带了2000元,他把2000元交给我,我又交给党某某,让老党给老丁饭店结算饭钱,又停了十来天,龚某甲的儿子从鲁山过来拿了1000元钱交给我了。9月中旬,我让党某某给龚某甲打电话,龚某甲从鲁山过来,在黑龙镇我租房的“黄金公司”,我让党某某拿我已办好的证让龚某甲看,他看证之后放心了,党某某让龚某甲再拿两万元钱,龚某甲不想拿,我说让龚某甲再拿1万元,后来,龚某甲把1万元打到党某某的卡上了,党某某给我说了,我让党某某和藏某某每人各分5000元先花着。 2014年6月中旬,霍某某在老丁饭店住有10来天,租赁房屋办公后,给他安排在一楼一个房间,他在公司住10来天,说矿上人都有职务,让我也在金矿给他个职务,我就让他当管矿的卫生组长。霍某某兑钱时候说他揭的是2分的高利贷,等要钱的时候,他说要5分的利息,我用方某某交的钱给了霍某某1万元,第一次给了他5500元钱,党某某给他的1500元也是从我手里拿的,后来在禹州我的家里,霍某某在那里闹,我又给他3000元钱。霍某某不知道证件及公章是怎么来的,他见过证件,可能不知道是假的。霍某某不知道程某甲和方某某交钱。 是在7月10几号还找不到活,我才想到办假证骗钱。我办假证之前党某某不知道,办了之后他一直在保管这些证件,后来他知道我弄这些证是骗人的,他也没有问我。 8、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 2014年5、6月份,陈某甲到我家给我说合同签下来了,通过平煤集团的董事长弄了六个金矿口,让我和霍某某投钱说挣钱了我们三人平均分红,我和霍某某各投了5000元,我们把钱交给陈某甲,陈某甲说他也投入7、8千元。2014年7月20几号,陈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唐河,我开车拉着霍某某直接到唐河县黑龙镇,在黑龙镇上的老丁饭店住了下来,陈某甲领着我和霍某某去金矿,回来之后我们商量着出去找活,找人来签合同开金矿,我给一个朋友藏某某联系,想让他过来投资金矿,陈某甲不让联系,我俩因这事吵了起来,后来陈某甲联系藏某某,藏某某过来又带来娄某某,不知道是谁联系一个叫程某甲的过来投资开矿,我们在黑龙镇老丁饭店见到程某甲,陈某甲给程某甲谈投资开矿的事,说河南省黄金公司的后台老板是王某甲,准备开发六口金矿井,从井口出一吨石头给400元,和程某甲签订了协议,陈某甲收了程某甲风险抵押金,具体收多少钱我不知道。后来程某甲叫他老表来唐河投资金矿,程某甲的老表提出要看证件,陈某甲让我把车上证件拿来,程某甲的老表拿手机要拍照,我不让拍。也不知道陈某甲和程某甲的老表是怎么说的,第二天程某甲说要领着他老表往矿上看看,等他们看完金矿回来程某甲说他老表不投了。程某甲说交给陈某甲3万元,陈某甲写了5万元收据,当时陈某甲没有让我在场,是事后陈某甲和程某甲给我说的,陈某甲收了3万元写成5万元收据的原因我不知道。骗程某甲的钱还没有分,陈某甲在拿着,支付房租、购置办公用品、生活用品、车辆加油、吃饭住宿开支等。 2014年7、8月份,藏某某领着方某某到黑龙镇老丁饭店给方某某介绍陈某甲是陈总,又说方某某是过来建井的,后陈、方二人谈金矿建井的事,方某某给我和藏某某说等矿上证件办下来让我们通知他,过有5、6天陈某甲说证件回来了,但我说我有事,回家两三天,我再到老丁饭店时方某某也在,陈某甲让我和藏某某带他去看矿井,我和藏某某给方某某说这是陈总建金矿的散井,藏某某说我兄弟在这投1000多万,第3天陈某甲让我开车到唐河县城天天宾馆开个房间,方某某拿5万元过来交给陈某甲,陈某甲打了收条。这5万元,陈某甲给我2万用于租房子购买办公、生活用品,又给我4000元钱说是过中秋节,给了霍某某7000元吧,其他钱用哪了我不清楚。陈某甲说藏某某拉了大客户方某某,就给藏某某封了副总经理,给我封了总工程师,给霍某某封了卫生管理员。霍某某没有参与骗方某某、程某甲,霍某某知道方某某、程某甲交钱这个事情,他在老丁饭店住十来天,在租住的公司里住十来天,别人介绍来客户他在旁边顺着说,目的也是想骗人家投资。。 大概在6月份左右,是陈某甲联系的龚某甲,让他过来投资,我和陈某甲、霍某某在禹州市见龚某甲,陈某甲在福星宾馆开了房间,他让龚某甲交1.5万元风险押金,龚某甲说没钱,我说不交钱没法签协议,霍某某也跟着说得交钱,龚某甲说回去后给我们汇款,我们商量着让他把钱汇到我银行卡上。后来我给龚某甲打电话让他赶快汇款,不汇的话就不让他干,他汇了2000元,又过十几天,龚某甲到黑龙镇看矿,霍某某问他带钱没有,他又交2000元,这2000元陈某甲让我交老丁饭店食宿费了。后来陈某甲给我说又让他儿子交1000元,到3月份龚某甲又到黑龙镇公司里,陈某甲让他看了证件,让他交1万元,他回去后把1万元打过来了,陈某甲让我和藏某某各落5000元。 这五个证件是陈某甲办理的,开始只办了开采证和许可证,是陈某甲拿回去的,后来的资质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我开车和陈某甲一起到唐河县城一个快递公司拿的。注册资本一千万肯定是假的。公章也是假的,用这几个证件以开金矿的名义叫人来投资、骗钱。 9、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 2014年5、6月份,陈某甲、党某某找过我,让我拿钱商量投资的事。我把5000元钱交给党某某,陈某甲说给王某甲送礼。陈某甲那时候在唐河县黑龙镇老丁饭店住,在那等王某甲里。在租赁的公司里,我回家问陈某甲要钱,陈某甲给了5500元钱,党某某给了我1500元钱,后来在陈某甲的家里又给了我3000元钱。总共给了我10000元钱。 龚某甲是陈某甲联系说是投资开发金矿矿井的,是在禹州市福星宾馆见的面,当时在场的有陈某甲、党某某、龚某甲和我,我和党某某说让龚某甲交5万元投资金矿矿井,龚某甲说拿不出来那么多,然后我和党某某说开金矿要交押金,陈某甲说他两关系好,让少交点。我和霍某某说不中,陈某甲说让他拿五千元,龚某甲说身上没有带那么多现金,回家汇钱。我知道他后来交3000元押金。在黑龙镇,是党某某和我带着龚某甲一起去看矿的。我第一次和陈某甲、党某某来到唐河县黑龙镇看矿,觉得陈某甲说的这个矿是假的,之后在禹州市福星宾馆让龚某甲投资钱,我就知道是让龚某甲上当受骗的。我不认识程某甲和方某某。 10、陈某甲与程某甲、方某某签订的采矿合同、陈某甲出具的收款收据及被害人的汇款凭条。 11、唐河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 12、三被害人的谅解书及收条。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党某某、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霍某某辩称仅参与诱骗龚某甲投资,但对龚某甲被骗1.5万元不知情,经查,陈某甲将霍某某封为所谓的“河南省黄金公司南阳分公司”卫生管理员,党某某证实对别人介绍到公司的客户,霍某某在旁边顺着说骗人投资,故霍某某应当对诈骗所得承担责任,对霍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陈某甲、党某某多次诈骗,应酌定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党某某相对于陈某甲作用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霍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 三、被告人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党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霍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郑亚勤 审判员 惠钦贤 审判员 郜 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