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2097号 原告张泽民,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阮景富,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新乐,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梦,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民诉被告阮景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民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泽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泽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泽民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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