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6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张书利、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磊,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连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辩护人司明月,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孟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3)虞少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孟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占领、杨永香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张书利、高免,孟磊及其辩护人马连顺、司明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少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 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月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