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19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2015年2月20日9时许,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豫A5VU87号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到G310、449公里+550米左转弯调头过程中与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AE586M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AE586M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管焕丽、管艳丽受伤、车辆损坏。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豫A5VU8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豫A5VU87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豫A5VU8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