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少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民权县龙塘镇石槽村酒后无故殴打轩某甲、陈某某、轩某乙、邵某甲等人,并将轩某丙超市的鸡蛋砸烂。龙塘派出所民警处警时也遭到蒋某某的殴打,致轩某甲、轩某乙及公安民警吕某某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轩某甲、轩某乙、吕某某的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民权县龙塘镇石槽村酒后无故殴打轩某甲、陈某某、轩某乙、邵某甲等人,并将轩某丙超市的鸡蛋砸烂。龙塘派出所民警处警时也遭到蒋某某的殴打,致轩某甲、轩某乙及公安民警吕某某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轩某甲、轩某乙、吕某某的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17日中午,其在孙某甲家喝酒,其喝有八两白酒,两瓶啤酒,出来碰见了其外甥女陈某某就骂,其就和她吵了起来,一吵陈某某她丈夫去了,其俩个见面就抓起来,光用拳头打的,打着时候,轩某乙去了,轩某乙拿东西打其头上,其也拾起砖头和他们打,其喝多了,打他们哪个地方记不得了。 2、被害人轩某甲的陈述,其从南边刚走到家门口南侧,蒋某某从北边步行过来了,他一句话没说一拳打其头上,接着又往其头上打了有几下,其就晕了,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到了4点多其才清醒。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那天下午2点左右,邻居史某某到其家说轩某甲快被人打死了。其跑到家门口,见蒋某某手里掂着砖往其丈夫身上砸,其问他因为啥,他也没有说话,一砖砸到了其腰上。这时轩某乙过来了,蒋某某又打的轩某乙,派出所的去后,蒋某某跑到西边的墙上拿了两块砖又想砸,被派出所的人夺了下来。 4、被害人轩某乙的陈述,其骑电动车从南边刚走到轩某甲家门口,见轩某甲在地上躺着,轩某甲的媳妇陈某某问原因,蒋某某一只手掂着一块砖也没有吭声,朝陈某某腰上砸了一砖,接着又朝轩某甲身上砸了一砖,接着就学打拳击的人那样,双脚往上蹦着,双拳往外打,邵某乙这时在一旁劝,蒋某某跑到邵某乙跟前,一拳把邵某乙打倒了。邵某乙从地上爬起来就向南跑了,蒋某某往南撵有十多米就回来了,从地上又掂了两块砖,其劝他,他扬起手中的砖朝其就砸,其用手一档,一砖砸到了其右手上,其害怕他再砸就搂住他,把他按倒把手中的砖头夺了下来。刚把他松开,他从地上又拾两块砖头向北走了,停了有十多分钟,他不知道从那里转了一圈又到了轩某甲家门口,掂砖就砸轩某甲家的门,轩某甲家也没敢开门,他又向北走了,走到轩某丁超市北侧派出所的警车到了,他就扑到警车的引擎盖上,用拳朝警车引擎盖上拍,派出所的人就问他,他就用拳朝派出所的干警身上打,派出所的把砖给他夺了下来。后来就把蒋某某带走了。 5、被害人邵某甲的陈述,其骑着电动车走到轩某甲家门口南侧有三四米的地方,正好碰见了蒋某某,他就抓住其双手往外撇,接着朝其脸上就是两耳光,因为其年龄大,害怕他再打,其骑着电动车就走了。 6、被害人轩某丙的陈述,蒋某某手里掂个砖冲到轩某甲跟前,轩某甲就倒了。其过去就把他俩拉开了。停了有一二十分钟,蒋某某回来,嘴里不干不净的骂着,到了其超市买烟,他从鸡蛋框里拿个鸡蛋,一下砸到了鸡蛋框上了,砸烂了有四五个鸡蛋。之后就走了。 7、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接到110指令,即带领白某某赶到现场,见到蒋某某手拿两块砖,面部有血。停车后,蒋某某爬到警车引擎盖上,用手拍打引擎盖,其和白某某把他的砖夺下来后,蒋某某一拳打在白某某脸上。被带到车上后,因蒋某某有伤,将他带到龙塘卫生所进行包扎,他将所带的矿泉水瓶摔到地上,医生都被吓走了。后又带他去县人民医院,在路上,蒋某某将警车的坐垫撕坏,劝他情绪稳定后,在县人民医院他一拳打到其嘴上,只好将其按倒,在医院保安和巡警的帮助下将其制服。 8、证人贾某某的证言,两个民警带着一个脸上有伤的人下了警车,那人一边骂一边和民警撕扯。用拳头向民警的身上打,其中一个民警的脸上让打了一拳,嘴角流血了,接着民警就把他按倒了。县医院的李某甲去警务室拿了一个手铐给民警送去了,把这个人考住带上了警车,上车后这个人还一直踹车门子、骂民警。 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俩个穿警服的人,带着个光着上身的人,那人用拳头向其中一个民警的脸上打了一拳,这个民警的嘴角被打流血了,干警把这个人按在了地上。其问明情况,就赶紧去医院保卫科拿了一个手铐给民警送过去了,民警给这个人上了手铐,把他带进了警车,他上车后用脚踹两侧的车门,边踢边骂扬言要拿刀杀民警全家。 10、证人轩友才的证言,蒋某某拉住骑车往北的邵某甲,抓住邵某甲朝脸上打了两巴掌,邵某甲吓得没敢停留,赶紧走了。轩某甲也从南边往北路过蒋某某跟前,蒋某某又用拳头照轩某甲头上脸上猛打,接着把轩某甲摔倒在地上,双拳朝头上身上乱打。其劝蒋某某,他说:“我用砖头砸死你!”,其吓得到代销店叫其儿长江去了,长江把轩某甲从地上拉起来,拉到他家,他媳妇陈某某出去问咋回事,被蒋某某朝腰部又砸了一砖。轩某乙过去劝蒋某某,蒋某某用砖朝他胸部砸。蒋某某双手拿砖在街上来回骂着,一蹦多高,谁也不敢往前偎,一会儿派出所的来了。蒋某某一见警车,双手往警车前面一伸趴到车上,派出所的人拉他,他用双拳朝派出所的人脸上打,被派出所的拉到车上带走了。 11、证人邵某乙的证言,其步行从北往南路过轩某甲家门口,见有人吵架,其走到轩某甲家南边路上碰见蒋某某从南往北走。他伸手朝其头上摸一下,其一躲,他也没再咋着,其就回家了。 12、证人邵某丙的证言,正和邵某甲说话,蒋某某从孙某乙家出来往邵某甲的车前一站,伸出手朝邵某甲脸上扇了一巴掌,轩某甲从南边走过来,蒋某某没说三四,抓住轩某甲就打,双拳左右开弓,把他打倒在地,双拳还打,其吓得往南走了,一会长江过去把轩某甲拉家去了。 1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蒋某某手拿一块砖头朝轩某甲身上砸,又抱住把轩某甲摔倒在地上。其劝不下,就赶紧到轩某甲家喊他媳妇陈某某,陈某某出来问蒋某某因为啥打人,又被蒋某某砸了。轩某乙从南边过来劝蒋某某,蒋某某用砖砸轩某乙前胸了。然后蒋某某双手拿两块砖拍着,在村大街上来回骂。派出所的人来后,他双手趴到警车上,民警一劝他,他又把两个民警打了一顿,跑到南边往地上一躺说有心脏病,不让抓他。派出所的民警把他拉上车就走了。 1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那人刚到诊室门口,就跳到牵引床上,躺到上面,永生劝他下来,他就蹦了下来,把手中拿的矿泉水瓶狠狠地摔到地上,吓得值班医生跑到了室外,接着这个人跑到了综合病房楼门口骂,骂着就往西跑,被吕某某和白某某劝了回来,他俩拉着这个人就走了。 15、证人韩某某、白某某的证言,与吕某某所述基本一致。 1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蒋某某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就是脾气坏,老爱喝酒,喝完酒之后就爱找事。 17、证人蒋某甲、冯某某、蒋某乙、安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蒋某某平时没精神病,就是有点孬气,好找人家的事。 18、鉴定意见,证明轩某甲、轩某乙、吕某某的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 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轩某甲、轩某乙的谅解。 2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蒋某某的年龄。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尚 审判员 赵卫民 审判员 彭宗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蒋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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