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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苏隆尔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江苏隆尔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37105-6,住所地靖江市环城南路88号恒天商务广场18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灿锋,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江苏隆尔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37105-6,住所地靖江市环城南路88号恒天商务广场18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灿锋,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铭坤村钱西埭29号。身份证号码:321086197702143610。

申报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骥江路359号。

负责人朱惠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为民、黄华,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隆尔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慎将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600元,由申请人江苏隆尔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温桂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金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