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一初字00010号 原告任英,女。 原告任杰,男。 原告任辉,女。 委托代理人卢静雯,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耀,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吴文光,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英、仁杰、任辉与被告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英、仁杰、任辉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英、仁杰、任辉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英、仁杰、任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5元减半收取2558元,由原告任英、仁杰、任辉负担。 审判员 聂守衔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