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572-1号 申请执行人关亚娟、李巧云等十九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外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洋,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关亚娟、李巧云等十九人与河南省外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十九起案件中,查明:本院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的(2012)郏民劳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等十九份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外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外建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存款在1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松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