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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平与叶国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69号 原告刘卫平,男,44岁。 被告叶国许,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平与被告叶国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卫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叶国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卫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69号

原告刘卫平,男,44岁。

被告叶国许,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平与被告叶国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卫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叶国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卫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卫平撤回对叶国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卫平负担。

审判员  李淑清

二○一五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晨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