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69号 原告刘卫平,男,44岁。 被告叶国许,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平与被告叶国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卫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叶国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卫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卫平撤回对叶国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卫平负担。 审判员 李淑清 二○一五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晨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