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民申字第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志军,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荣珍,女,汉族,农民,1950年7月15日出生,系陈志军之母亲。 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川,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应静华,男,1956年5月7日生,汉族,下岗职工。 原审上诉人:陈志梅,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系陈志军之姐。 原审上诉人:陈娟,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系陈志军之妹。 再审申请人陈志军、蔡荣珍因与被申请人应静华及原审上诉人陈志梅、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管余晶 审判员 王京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云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