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民申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春,女,1967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家平,男,1942年10月9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潢川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昭斌,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陆春因与被申请人李家平、原审被告潢川县公安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陆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管余晶 审判员 王京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潘云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