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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陆春与被申请人李家平、原审被告潢川县公安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民申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春,女,1967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家平,男,1942年10月9日生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民申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春,女,1967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家平,男,1942年10月9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潢川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昭斌,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陆春因与被申请人李家平、原审被告潢川县公安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陆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管余晶
审判员  王京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潘云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