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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天银与被告姚延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彭天银,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姚延勇,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 原告彭天银与被告姚延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彭天银,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姚延勇,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

原告彭天银与被告姚延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天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延勇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到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彭天银诉称,2012年8月2日,被告姚延勇因建筑工地急需模板为由找到原告彭天银,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一次性拉走750块模板,每块40元,价款计叁万元,被告承诺一星期内付清货款并出具欠条一张。但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支付,后来甚至电话也不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姚延勇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彭天银货款叁万元整(30000.00)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姚延勇承担。

被告姚延勇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天银系从事模板经营,被告姚延勇经常从原告购买模板。2012年8月2日,被告姚延勇从原告彭天银处拉走模板750块,并给原告彭天银出具一欠条,注明:“今欠模板750共计柒佰伍拾,一星期内付清”。到期后原告彭天银多次向被告姚延勇催要货款,被告承诺过年后给付,之后原告就与被告联系不上了。故原告彭天银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姚延勇给付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另查明,每块模板市场价为4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彭天银要求被告姚延勇给付货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应予以支持,因被告在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及时归还货款,故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延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天银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2年8月10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银行货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0元,由被告姚延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彭 威

审 判 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