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0878号 原告甘德虎,男,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厚成,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启斌,男,汉族,系被告亲戚。 委托代理人陈建梅,女,汉族,1984年1月27日生,系被告王厚成妻子。 原告甘德虎与被告王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就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德虎及其代理人王伟,被告王厚成委托代理人胡启斌、陈建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德虎诉称,被告王厚成于2012年至2014年2014年1月30日期间以家庭做生意为由累计向其借现金款20万元,并于2014年1月30日向其出具了20万元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厚成辩称,其未曾向原告甘德虎借过钱,与甘德虎亦无生意上的往来,欠条显示的20万元欠款是欠陈远福的10万元赌债本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原告甘德虎是陈远福的雇员,从欠款至今其已向陈远福偿还利息10多万元,并于2014年1月30日就剩余本金及利息共20万元向其出具了此20万元欠条。期间甘德虎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欠款,并与被告妻子陈建梅发生过冲突。被告同时辩称,其家人对其欠款之事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被告王厚成因故出具20万元的借据一张,后原告甘德虎持此据多次向其讨要借据载明的款项,被告王厚成以该款系赌博款和无能力支付为由一直未付,双方为此发生冲突并致警方介入处理,后因王厚成下落不明致甘德虎讨款无着引起诉讼。 原告甘德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2014年1月30日被告王厚成所写借据一份,证实王厚成欠其借款20万元。 被告王厚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能提供下列证据:1、被告王厚成与其委托代理人短信清单一份,证实因赌博欠债;2、证人杨桂芝证言一份,证实原、被告双方因讨债发生纠纷;3、证人吴正凤证言一份,证实原告讨赌债事实;4、证人陈功胜证言一份,证明该债务系赌债,原告多次带人讨要;5、证人邬长征证言一份,证实原被告因讨债发生冲突;6、照片一张;7、被告甘德虎与陈远福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借贷关系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变更、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买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甘德虎所提供的借据从形式上看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但结合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排除该借款系因赌博产生的可能,原告提供借据内容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甘德虎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费4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潘伦皓 审判员 张崇福 审判员 汪安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涂 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