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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云龙与王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2925号 原告崔云龙,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欣,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 原告崔云龙与被告王欣财产损害赔偿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2925号
原告崔云龙,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欣,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
原告崔云龙与被告王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崔云龙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向原、被告送达了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云龙的委托代理人崔庆先、被告王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云龙诉称,原告购买永城市东城区神火雅苑25号楼1501号房,被告购买了25号楼1601号房,与被告为上、下楼邻居。原告房屋于2014年2月底装修完毕,3月搬进居住。2014年4月25日,本栋14楼房主找物业反映15楼房屋漏水,因原告当时在外地打工,原告家人与物业人员一起打开原告房门,发现屋内积水,室内物品被水浸湿,漏水水源来自楼上被告的房屋。物业与被告家人联系,打开房门后,发现被告家水管因装修没拧紧,致漏水渗入原告房屋,造成财产损失。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3196元。
被告王欣辩称,原告的财产损失属被告房屋渗水造成属实,但要求损失数额过高。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财产损失22596元、评估费600元,合计23196元是否合理。原、被告双方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崔云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购买永城市神火城市雅苑25栋-1501号房屋一套;2、永城市雅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房屋内漏水渗入到楼下原告房屋内,造成财物受损;3、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永价认字(2014)第47号价格认证结论书一份,证明原告房屋内财物损失22596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4、评估费票据一张,金额600元。
被告王欣质证意见:证1无异议,证2的真实性也无异议,但不是楼板缝漏的,该房没有使用楼板。证3有异议,评估有部分不合理,其中吊顶没损毁,刷漆费用过高,门没有全部损毁,只是部分损坏,石膏线也没损坏,垃圾费不应该存在,拆顶费不应该存在,木质柜子部分损坏,评估价值过高。证4无异议。
被告王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经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1,被告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证2,被告对其客观真实性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予以确认。证3,系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房屋内财物损失所作的价格认证意见,被告虽提出认证意见数额过高,但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该认证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予以确认。证4,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永城市神火城市雅苑25栋楼上、下邻居,原告房屋为1501号,被告房屋为1601号。2014年4月25日,原告楼下房主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1501号房屋向下渗水,打开房门后发现系被告房屋内漏水渗入所致。因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财物损失进行评估,本院委托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2014年10月19日,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永价认字(2014)第47号认证结论,该房屋装修损失及物品损失为22596元,原告支出评估费600元。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告王欣与原告崔云龙系楼上、楼下的邻居,被告王欣房屋内水管漏水,渗入到原告崔云龙住房内,给原告崔云龙造成房屋装修及物品损失折款22596元,评估费600元,合计23196元。被告王欣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住房内的自来水管道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但其未尽到管理维护的责任,对给原告崔云龙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云龙财产损失231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王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程 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闽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