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城市高庄镇程园村王庄东北角王引河河堤西侧采伐杨树42棵。经鉴定上述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2.904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照片,林木蓄积鉴定书,当事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笫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曹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荣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