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巫某某,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永城市侯岭乡陈庄村陈庄组23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犯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9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巫某某明知其位于本市芒山路“中央名邸”小区8号楼2501室的房产己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非法将该处房产变卖给了高某某。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巫某某已偿还欠款218000元,其行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某、赵某、马某、夏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民事判决书、保证书、谅解书、房产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非法处置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巫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笫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巫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曹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荣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