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永城市畜牧局,住所地永城市。 诉讼代表人齐德敏,永城市畜牧局局长、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魏绍山,永城市畜牧局副局长。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捕前系永城市畜牧局局长,住永城市。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2012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练柱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永城市畜牧局、被告人朱某某犯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作出永城市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公诉机关、被告人朱某某均对判决不服,分别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城市畜牧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朱某某犯单位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因被告人朱某某患病,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中止审理。现中止审理情形已消失,本院恢复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齐德敏的委托代理人魏绍山、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练柱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单位受贿罪 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永城市畜牧局局长期间,该局向部分获得国家补贴、奖励资金的养殖户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收取的费用记入单位小金库,用于单位开支。 (二)、玩忽职守罪 2008年永城市畜牧局申报的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对永城市无公害肉牛生产基地项目扶持资金300万元,其中市政府采购资金604818元。被告人朱某某作为永城市畜牧局局长在负责此项目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对该项目未实行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将资金拨付给本市薛湖镇本强肉牛育肥场。在本强肉牛育肥场建设过程中,朱某某又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放任该工程由张某某自建,致使本强肉牛育肥场擅自改变部分扶持资金用途,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92011.46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庭审中出示和宣读了物证照片;现场勘查记录及示意图;永城市市委组织部文件、收条、永城市无公害肉牛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书、施工合同等相关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寇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司法会计鉴定书、商丘市建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永城市畜牧局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朱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永城市畜牧局、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永城市畜牧局对公诉机关指控永城市畜牧局犯单位受贿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单位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均有异议。辩解认为自己属于正常工作,收受的数额应为12万元,其余款项是畜牧局虚构数字套取的国家财政补贴,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玩忽职守罪有异议,认为无公害肉牛生产基地项目扶持资金300万元,是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不是永城市畜牧局申报的项目。自己对该资金的使用没有监管职责,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护人练柱才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单位受贿罪有异议。辩护认为奶牛补贴款25万元、能繁母猪补贴款19万元,是畜牧局虚报数字套取的国家资金。根据省畜牧厅的通知精神应当收回的款项,其存入单位小金库,用于单位支出是财务违规行为。乔玉振交的6万元是其获得奖励后,为感谢畜牧局对企业的关心,让畜牧局更多的宣传养殖政策,赞助给畜牧局的,这些款项用于宣传和正常开支,因此朱某某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对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本强肉牛育肥场项目的主管机关是农业局的农调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永城市畜牧局只是配合两部门做可行性分析论证,为其提供参考意见,故不是主管单位,不具有监管职责;商丘市建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1)商基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书没有客观真实的评估薛湖本强肉牛育肥场实际建筑工程造价,该项目分为基础建设和仪器设备两部分,永城市财政局共向该单位拨付四次款项,仅有一笔有永城市畜牧局的公章2009年6月8日及2009年6月10日的提款申请单位均是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办公室盖章后付款,2010年1月6日永城市财政局在没有验收没有任何申请的情况下私自以质保金的名义拨款40万元,均与被告人朱某某无关,因此被告人朱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为支持其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1、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督导的通知;2、河南省畜牧局豫牧畜(2008)50号文件,主要核查今年的数字与去年普查数字是否相符,差额部分应当收回上交财政;河南省畜牧局豫牧明(2008)21号内部明电,畜牧业重大政策督查方案,核查存栏数与2007年底奶牛存栏数不一致的,凡核查减少奶牛存栏数的结余资金暂存县(市、区)财政局;3、朱某某书写畜牧存栏调查数据汇总报告;4、朱某某书写的记录;5、豫财办农(2008)288号文件;6、商丘市建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2012)商建基鉴字第12号,是根据其平面图对原鉴定漏鉴定的部分项目进行的鉴定,其中办公楼214031.5元、地磅39207.96元、水罐22750.86元、绿化12900.08元、西院围墙6379.09元、幼牛隔离室改造98647.58元、粪场硬化12980.38元,合计406897.45元。 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所举证据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2、5不持异议,但是证人中养殖户的证言和你们的辩护意见不一致,原鉴定69万的基础上去掉40万元,达不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鉴定的时间是很重要的,对于这一观点不予认同。 经审理查明:(一)、单位受贿罪 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永城市畜牧局局长期间,研究决定被告单位永城市畜牧局向部分获得国家补贴、奖励资金的养殖户收取费用,其中包括奶牛项目款25万元、猪场奖励资金6万元、母猪补贴款12万元、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7万元。共计收取人民币50万元。收取的费用记入单位小金库,用于单位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中共永城市委组织部永组干(2008)8号文件以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朱某某于1961年7月14日出生,2008年4月8日被中共永城市市委组织部任命为永城市畜牧局局长。 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08年4月本人到畜牧局工作后,有一些惠农项目需要实地考查,时间比较长,参与人员比较多。财政没有项目费用,畜牧局经费也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先后和党组成员赵某某等主要领导说起经费紧张这个事,意见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可以在取得养殖户自愿的情况下,向获得补贴、奖励的养殖户收些办公费用。在一次开班子会快结束时,其安排各个分片的领导在下乡工作时,给一些养殖户协商一下,在征得自愿的情况下,向畜牧局赞助一些办公经费。大家基本同意这个意见。畜牧局向养殖户收取了大概四、五十万元的费用。因为单位账户上只有财政拨的经费,收取的这些赞助费就单独记的小账。财务人员寇某某记收入,洪某记支出。这些钱用于防疫经费、落实项目费用、办公费用等,程序是经手人签字后,经其审核认为合理后,就签字找会计报销。 3、证人赵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2008年朱某某局长来之后,向养殖户收钱的事,畜牧局党组召开过多次会议,在会议上朱局长提议,因为畜牧局经费紧张,为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还需要协调费用。向获得项目补贴的养殖户征求意见,看是否能给畜牧局赞助些办公经费,朱局长提议后,党组就通过了。其负责的北片收了11万元。一次是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7万元,一次是能繁母猪补贴4万元,都是练某某具体经办收的。2009年的1月份左右,收过芒山镇养殖户陈启先的1万元,陈官庄养殖户谢万田的1万元。当时他们来交钱时,说你们局里让赞助点经费,这些钱就放在你这里吧。当时也没有打条,事后就把这2万元钱交给练某某,让他交给局里寇会计了;向保险公司收取费用的事是朱某某在班子会上说根据各片收取保险费以及开支的情况给保险公司算账,让保险公司给一定的费用。因为按照规定规模化养殖户的能繁母猪要上保险,一头母猪交保险费60元,国家补贴48元,养殖户交12元,这12元是畜牧局向养殖户收取,畜牧局再交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然后给保险公司算账,向保险公司要钱。每片都向保险公司收取费用了。其和练某某负责北片,由于工作忙抽不出时间下乡,就安排练某某负责这个事,具体收多少钱本人不清楚。 3、证人练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2008年底,上级财政给永城市下拨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资金下拨到永城市财政局后,畜牧局确定了获得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规模养殖户。在资金拨到养殖户之前,畜牧局召开班子会议,局长朱某某提议,畜牧局经费紧张,党组成员分成三个片,负责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每个片向获得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养殖户收取4万元。其协助赵某某负责北片,确定了四户,分别是演集镇时庄村的徐风侠、茴村乡刘营村的刘某某、陈官庄乡谢窑村的谢某某、芒山镇刘厂村的陈某某,每户交1万元,共交了4万元。这4万元是以赞助费的名义收的,收到钱后交给了会计寇某某。其中陈某某、谢某某的2万元是赵某某收的;另外还向获得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养殖户收过7万元。其中陈集镇裕民养猪场吕某交2万元,演集镇永兴品种养猪场孔某某交2万元,苗桥乡志坤养猪场交2万元,茴村乡顺龙养猪场尹某某交1万元。这四户都是其联系的,是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下拨到养殖户之前,以向畜牧局赞助经费的名义让他们交的钱。收到钱后交给会计寇某某了。不知道怎么开支的。2009年4、5月份还向永城市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收取过劳务费。朱某某局长在班子会上说,根据各片收取保险费以及开支的情况给保险公司算账,让保险公司给一定的费用。其和赵某某负责收取北片,一共收取了27300元,我交给局里出纳会计王某某了。 4、证人陈某证言,主要内容为,朱某某局长在党组会上说,目前局里没有经费,得收点钱。总共分东北片、南片、西片三片。每片收4万元就行,具体怎么收各自掌握。朱某某说他任西片组长,本人协助他工作。本人收的4万元都是能繁母猪补贴款。分别是马牧乡的养猪户李某甲6000元,李某乙3000元,张某某6000元,霍某某2000元。十八里镇的养猪户庄某某5000元,孙某某2000元,蒋某某4000元。蒋口镇的养猪户张某某3000元。城厢乡的养猪户李某5000元。酇阳乡的养猪户翟某某4000元。 5、证人李某证言,主要内容为,自己向畜牧局交了4万元能繁母猪补贴款,是以畜牧局向获得能繁母猪补贴的养殖户收取的赞助费用的名义收的。都是自己与袁某某负责的永城市南片的养殖户。其中收西城区大营村张某5000元,马桥镇宏升养殖场何某某7000元、长兴良种猪场陈某某6000元,双桥乡金水养猪场汤某某7000元,王集乡恒利养猪场蔡某某10000元,新桥乡华顺养殖场刘某某5000元。 6、证人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2009年1月份,局长朱某某安排说,有几个奶牛厂的厂长要来局里交点经费,他们不认识洪某,让其领他们到洪某那交。过了几天,顺和乡的奶牛厂厂长李某来交9万元,刘河乡的奶牛厂刘厂长来交12万元,裴桥乡的奶牛厂厂长胡某某来交4万元。就带他们到洪某的办公室,他们说给畜牧局交点经费。当时洪某让其当见证人,经手过一下钱,然后再交给洪某。洪某事后给其补了三张收条。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朱某某局长说,商丘要奖励给永城市先进养殖小区10万元钱,这笔钱是奖给永城的,但要打到乔某某账户上。因为畜牧局经费困难,等这笔钱到位后,局里留一部分作为办公经费。过了几天乔某某把8万元钱带来了。经其手送到了朱某某局长的办公室,朱局长打电话把洪某叫来,把8万元钱交给了洪某。 7、证人寇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本人负责畜牧局财务科全面工作,经手管理两套账,一套是财政拨付资金使用的大账,一套是朱某某局长安排其和洪某做的一套小账。经查账统计小账共收入977866元,分为五个方面的收入,第一方面是收的无害化补贴资金12万元,因为银行扣50元,记账收入119950元。第二方面是虚列人员工资,从局里大账把钱套出来,记入小账,共虚列人员工资280516元。第三方面是畜牧局套取的2008年的奶牛结核病捕杀资金61400元。财政给了71400元,畜牧局实际只给获得该资金的永城市建彪奶牛示范场1万元,让建彪奶牛场打了71400元的收条,剩余的61400元计入小帐。第四方面是局党组成员交的钱,共计50万元。第五方面是收的地租钱16000元。开始几个月大部分是朱某某局长开支了,都有发票。后来大部分是洪某转来的发票。剩余573191.7元,其中有朱某某局长的欠条121000元,洪某的欠条8万元、收条35万元,账上还有现金5636.7元。这些开支包括招待、烟酒、食品、修车、差旅费等项目。 8、证人李某、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证明,奶牛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是永城市畜牧局填报的分配表,赵某某到财政局协调过资金分配的渠道和方式,没有协调过截留这批奶牛补贴资金。 9、证人洪某证言,主要内容证明,本人是永城市畜牧局出纳会计,书写了凭据4张共计人民币43万元。其中收款条3张,内容为收李某交母猪补贴款4万元,收猪场奖励款6万元,收奶牛项目款25万元。欠款条1张,内容为欠款金额8万元。这些钱的开支情况有朱某某签的发票30万元左右,其他还有欠条、一部分现金。 10、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证明,本人是永城市畜牧局出纳会计,收到纪检书记练某某交的钱27300元,党组成员袁某某交的的钱24000元,党组成员张某某交的钱20000元,合计71300元。没入会计账,单独记的小账,是局长朱某某安排这样做的帐。不知道是什么钱,都支付朱某某局长签字的发票了。余额剩37元。 11、证人郭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2007年3月份自己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任部门经理至今,畜牧局办理的能繁母猪保险程序是,畜牧局向养殖户每头收取12元,国家补贴48元,畜牧局收的钱交给永城市营销服务部,国家补贴的48元由永城市财政局直接拨到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账户上。畜牧局有6万多元保险费没交,练某某给我说,是畜牧局研究决定扣的劳务费,练某某那一组扣的有2万多元,李某那一组扣的有2万元左右,陈某那一组也是2万多元。其没有同意,让他们打的欠条。 12、证人乔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2009年春天,朱某某通知其去商丘开表先会,会上领了一个标准化养殖场荣誉证书。会后有一、二十天,蒋某某通知让去畜牧局,他说上次你去商丘开会,政府给你10万元的奖励资金,但只能给你2万元,其余的8万元留给畜牧局当办公经费。然后他给了一张10万元的支票,其到农业银行把钱取出来后,去蒋某某办公室交给蒋某某8万元,自己落了2万元。 1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主要内容证明,2009年1月份,畜牧局的陈某让交后备母猪不符合补贴标准规定的钱,当时考虑到国家补助款还没打到自己户上,不交不行。在陈某的办公室,交给陈某现金6000元,没有给打收条。 14、被害人李某甲陈述,主要内容证明,2009年1月份,畜牧局的陈某让交后备母猪不符合补贴标准规定的钱,当时考虑到国家补助款还没打到个人户上,不交不行。在陈某的办公室交给他现金9000元,含自己的6000元及其哥的3000元,没有给打收条。 15、被害人李某乙陈述,主要内容证明,2009年1月份,向畜牧局交过后备母猪不符合补贴标准规定的钱3000元。是让其弟代交给畜牧局陈某的。 16、被害人蒋某某陈述,主要内容证明,2008年12月份,畜牧局的陈某打电话叫去领钱,给18000元时,直接扣了4000元。陈某说,扣的4000元钱是畜牧局的办公经费。也不想给,当时想养猪属于畜牧局管,以后还有事让他们帮忙,就没再说啥同意了。陈某也没有给打收款条。 17、被害人庄某某陈述,主要内容证明,2009年1月份,畜牧局的陈某让交后备母猪不符合补贴标准规定的钱,当时考虑到国家补助款还没打到个人户上,不交不行。在陈某的办公室把现金5000元交给陈某了,没有给打收条。 18、被害人孙某某陈述,主要内容证明,2008年12月份,畜牧局的陈某让去畜牧局交了2000元。陈某说畜牧局办公经费紧张,其也不想给,当时想养猪属于畜牧局管,以后还有事让他们帮忙,就没再说啥同意了。陈某也没有给打收款条。 19、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8年底或者是2009年年初的时候,畜牧局的陈某给打电话,让交3000元的办公经费,当时也没说啥就同意了。在银行取了3000元钱,到陈某的办公室交的,也没打条就走了。 20、被害人李某陈述,主要内容为,2008年年底的时候,畜牧局的陈某等四人去养猪场考察能繁母猪补贴的事,陈某说有200头能繁母猪,还有50头后备母猪可算可不算。后来其领到25000元钱时,才知道给算上了。陈某打电话说,你的50头后备母猪给你算上了,钱你也领到了,现在畜牧局经费紧张,你给拿5000块钱的活动经费吧。第二天就拿5000块钱现金到陈某办公室把钱交给了陈某,也没打条。 21、被害人翟某某陈述,主要内容证明,2009年1月份,畜牧局的陈某让交后备母猪不符合补贴标准规定的钱,当时考虑到国家补助款还没打到个人户上,不交不行。在陈某的办公室将现金4000元交给陈某了,没有给打收条。 22、被害人吕某陈述,主要内容为,2008年自己的养猪场大概有能繁母猪230头,年出栏量大概有800头。2008年8、9月份,在一次电话中练某某提出让给畜牧局赞助2万元经费,用来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的项目。我当时不愿意拿,但怕不拿经费得不到这个奖励款。就答应了。过了大约一个星期练某某来家把2万元钱拿走了。后来其从畜牧局得到奖励款12万元。 23、被害人尹某某陈述,主要内容为,畜牧局的工作人员赵某某、练某某等人来养猪场考察过两次,当时养猪场大概有30多头能繁母猪,存栏量大概有300多头。考察过后练某某打电话让拿1万块钱给他们当作经费,他们用来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项目。过了一天把1万块钱送到了练某某的办公室。大概十多天之后,其从畜牧局得到奖励款8万元。 2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主要内容为,畜牧局的工作人员练某某等人来养猪场考察过两次,当时养猪场大概有68头能繁母猪,存栏量大概有400多头。考察过后练某某打电话让拿2万块钱给他们当作经费,他们用来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项目。随后把2万块钱送到了练某某的办公室。大概11月份,其从畜牧局得到奖励款10万元。 25、被害人黄某某陈述,主要内容证明,2008年其养猪场有能繁母猪300头,年出栏量2000头左右。为了争取到奖励款,给畜牧局送了2万元钱,是交给练某某的,后来获得奖励款11万元。具体细节不清楚,都是其丈夫去办的。 26、被害人徐某某陈述,主要内容证明,其养猪场在2008年有能繁母猪170多头,年出栏量大概1000多头。当时获得能繁母猪补贴近2万元,具体数字记不清楚了。拿到补贴款后,其到畜牧局练某某的办公室交给练某某1万元。 27、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主要内容证明,2008年底,赵某某、练某某到其养猪场考察时说,畜牧局经费紧张,补贴款下来后,让其赞助1万元钱。自己在领到14800元的能繁母猪补贴款后,交给练某某1万元赞助费。 28、被害人谢某某陈述,主要内容证明,2008年底或者是2009年年初,练某某说,畜牧局经费紧张,补贴款下来后,让其赞助1万元钱。自己在领到33000元的能繁母猪补贴款后,交给畜牧局1万元赞助费。记不清楚钱是交给赵某某还是练某某他俩谁了。 29、被害人陈某某陈述,主要内容证明,其养猪场在2008年有能繁母猪300头左右,出栏量1000多头。2008年底畜牧局副局长李某带领工作人员考察了其养猪场,核实了能繁母猪头数。在获得32000元的补贴款后,给畜牧局拿了6000元的经费交给了李某。没有开任何手续。 30、被害人何某某陈述,主要内容证明,其养猪场在2008年有能繁母猪190多头。2008年底畜牧局副局长李某带领工作人员考察了其养猪场,核实了能繁母猪头数。在获得19000元左右的补贴款后,给畜牧局拿了7000元的经费交给了李某。没有开任何手续。 3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主要内容为,2008年财政局拨到其账户上奶牛补贴13万元,自己实领到手39000元。畜牧局的办公室主任蒋某某说,畜牧局经费紧张,发不起工资,让交9万元的赞助费。其和蒋某某一块到农业银行取出钱后,就把现金9万元直接交给了蒋某某。 3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主要内容证明,在2008年其奶牛场有奶牛550头,总共领到奶牛补贴275000元。畜牧局的办公室主任蒋某某说,畜牧局经费紧张,让交10来万的办公经费。在2009年的1月份,自己就带12万元现金交给了蒋某某。 3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主要内容为,2008年自己的奶牛场有奶牛240头,总共领补贴14万元左右。2008年底或者2009年初,永城市畜牧局的人打电话说,你的补贴款到了,局里为你的事花了不少费用,局里经费紧张,你不能让局里出这个钱,你得赞助4万块钱。当天自己就到信用社把14万元左右的补贴款都领了出来,然后就去畜牧局在一楼碰见了蒋某某,蒋某某领着到财务室,直接把现金4万元交给了一个女会计。没有打条。 34、书证畜牧局陈某、袁某某、练某某书写的欠条3张,内容分别为,今欠中华保险公司保险费用20000元、22000元、27300元。 35、书证永城市畜牧局财务科提供的“现金流水账”,主要证明,练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分别向王某某入账27300元、24000元、20000元,合计71300元。 36、书证洪某为蒋某某书写的收条3张,内容分别为今收到蒋主任交来现金9万元、4万元、12万元。 37、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书(2010)02号,主要内容为,永城市畜牧局小金库2008年至2009年度共有九笔来源资金,分别为无害化补贴资金收入119950元;虚列工资套现收入119200元;奶牛捕杀资金61400元;党组成员所交的不明款项70000元;收地租款16000元;奶牛项目款250000元;猪场奖励资金60000元;母猪补贴款120000元;不明收款99051元。以上九项合计1076917元。永城市畜牧局小金库2008年至2009年度共有四大项支出,分别为无害化补贴资金中列支1199430.30元;虚列工资套现收入中列支214835元;党组成员所交的不明款项中列支69899元;其他支出568453元。以上四项合计支出973127.30元。结论为永城市畜牧局2008年至2009年小金库收入1076917元,支出为973127.30元。余额103789.70元。 38、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内容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追缴单位受贿赃款121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河南省畜牧局豫牧畜(2008)50号文件,主要核查今年的普查数与上年的普查数是否相符,差额部分应当收回。2、河南省畜牧局豫牧明(2008)21号内部明电,畜牧业重大政策督查方案,核查存栏数与2007年底的奶牛存栏数不一致的,凡核查减少奶牛存栏数的结余资金暂存县(市、区)财政局。 (二)、玩忽职守罪 2008年11月17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了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永城市薛湖镇本强肉牛育肥场支持无公害肉牛育肥场建设项目资金300万元(其中市政府采购资金604818元)。并规定了项目建设内容。被告人朱某某作为永城市畜牧局局长在负责此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对该项目未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永城市畜牧局将该项目土建工程(总造价332万元)发包给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强肉牛育肥场建设过程中,由本强肉牛育肥场经理张某某自建。致使天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先后获得工程项目资金199.5182万元。其中永城市畜牧局为天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报账提款1笔177万元。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为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报账提款2笔22.5182万元。2009年12月25日,经永城市财政局、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永城市畜牧局组织人员,对该项目土建工程进行验收后,永城市财政局拨付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4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239.5182万元,均被张某某从天罡公司背书转让至自己名下,以致张某某在自建过程中,擅自改变了部分扶持资金用途。经商丘市建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大门、消毒室、围墙工程、草大棚、牛棚、机械棚、沼气池、洗草池、水池、化验室等工程造价为1303170.54元。根据原平面图漏签部分,办公楼、地磅、水罐、西院围墙、绿化、幼牛隔离室改造、粪场硬化,合计406897.45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85114.0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申请使用省级财政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书证“永城市无公害肉牛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为,根据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本强肉牛育肥场扩建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省农业结构调整资金300万元,自筹资金300万元。建设内容分为基础建设、设备仪器、构架子牛。建设工期一年。市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组,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畜牧局和薛湖镇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组在畜牧局设办公室,局长朱某某任主任,办公室由综合协调和技术指导人员组成,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和施工监理制。合理运用资金,实行报账提款,杜绝挪用和截留,保证项目资金按计划使用,按项目落实。 3、书证“2008年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主导产业重点县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证明,永城市无公害肉牛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财政投资350万元。项目申报单位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永城市财政局。项目申报单位盖章处县有关部门初审意见有永城市畜牧局盖章,财政部门有永城市财政局盖章,农业结构调整部门有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盖章。 4、书证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的通知”豫财办农(2008)288号文件,证明2008年11月17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了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永城市薛湖镇本强肉牛育肥场支持无公害肉牛育肥场建设项目资金300万元。并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组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5、书证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度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的预备通知”豫农结调办(2009)1号文件以及附件,主要内容为,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的通知”豫财办农(2008)288号文件,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给予检查验收。永城市无公害肉牛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内容为,1、基建财政投资217万元。建牛舍2680平方米,750元/平方米,其中财政投资129万元;青贮池1620立方米,200元/立方米,其中财政投资22.4万元;沼气池200立方米,500元/立方米,财政投资10万元;草料库220平方米,200元/平方米,财政投资4.4万元;锅炉房60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财政投资3万元;配电房40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财政投资2万元;泵房20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财政投资1万元;粪污处理站300平方米,200元/平方米,财政投资6万元;建水塔财政投资5万元;放治检测室500平方米,460元/平方米,其中财政投资20万元;母牛人工受精操作室150平方米,460元/平方米,其中财政投资6万元;冻精制作冷藏室150平方米,460元/平方米,其中财政投资6万元;进场消毒池、消毒室财政投资2.2万元。(以上合计财政补贴217万元,造价303.8万元)2、肉牛育肥场新增设备财政投资83万元。 6、书证编号为08110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河南省永城市畜牧局将永城薛湖镇本强肉牛育肥场土建工程发包给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总造价332万元,开工日期2008年1月10日,交工日期2009年4月10日。 7、书证“财政农业项目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永城市财政资金拨款通知单”、“永城市财政局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上述书证证明,经永城市畜牧局申请报账提款,永城市财政局2009年1月5日拨付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农业结构调整资金肉牛养殖项目款177万元;经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申请报账提款2笔,永城市财政局分别于2009年6月10日、7月28日拨付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农业结构调整资金肉牛养殖项目款12万元、10.5182万元。 8、书证“永城市无公害肉牛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土建工程部分验收结论”、“永城市财政资金拨款通知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上述书证证明,2009年12月25日,经永城市财政局、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永城市畜牧局组织人员,对该项目土建工程进行验收后。认为土建工程使用完好,同意按合同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永城市财政局于2010年1月6日拨付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40万元。 9、书证永城市政府采购中心“本强肉牛育肥场物资设备购置清单”、“永城市财政局记账凭证”,证明永城市财政局为本强肉牛育肥场购买仪器设备等24项,合计金额为604818元。 10、书证编号为08110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书商检技鉴(2010)12号,该合同无单位公章,无承包人签名,无签订日期。仅有发包人“朱某某”签名。经鉴定合同书中发包人签名“朱某某”三字与朱某某的笔迹样本是一人所写。 11、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2010年10月11日永城市公安局受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薛湖镇本强肉牛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勘验检查情况为,该场为一南北向长方形院落。院门朝南为内开式铁门,院内一条南北向土路,将院子分为东西两部分,现场勘查按建筑物将院落自南向北分为四部分。院内东大门北侧有两间砖瓦结构的门房,东西宽3.44m,南北长6.7m。第一部分东侧为空地,未见示意图表示的配电房。空地北端十间砖瓦结构的房屋,东西长33m,南北宽6.7m。房门上标有检验室、场长室、生产科等字样,与示意图表示“疾病防控检测室”不符。有一排电表,电表北侧未见示意图标示的隔离观察室。空地北端七间砖瓦结构的平房,东西长23.4m,南北宽6.7m。房门上标有办公室、电脑室、财务室等字样,与示意图标示冻精制作及人工授精室不符。第二部分东侧为空地,空地北部建有十间砖瓦结构的二层办公楼。空地东南角有一空心砖垒砌的简易厕所,空地西端靠土路有一地磅。第二部分西侧东西向建有两个青贮池,青贮池东西长31.7m,南北宽5.6m。青贮池北侧靠西墙有一水罐,水罐旁未见示意图标示的锅炉房、泵房。青贮池旁种植有棉花。第三部分东侧为两个南北长51.94m,东西宽9m的牛棚。第三部分西侧并排三个相同大小南北向的牛棚,牛棚北侧有一东西向的草料库,料库东西长36.4m,南北宽12.05m,草料库东侧未见示意图标示的另一个草料库。第四部分东侧为种有红薯的空地,空地中有洞口为1.5m*0.8m大小的沼气池两个,沼气池东侧地面为粪场。第四部分西侧为空地,空地西北角有一空心砖垒边10m见方的粪污处理池,池深2.4m。 12、商丘市建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2011)商建基鉴字第2号,鉴定结果为,牛舍6座、草料库1座、粪污处理场1座、沼气池1座、青储池2座、防疫检测室1幢、冻精室1幢、消毒室1幢、饲养员室1间、保定栏1个、机械棚座、地沟若干米、管道若干米、围墙若干米、场区道路硬化若干平方米、大门2座、机井1眼、挡风布及毡毯若干平方米等。上述工程造价为1303170.54元。其中大门、消毒室、围墙工程257829.81元,草大棚9间及小池子、沼气池1座94545.85元,牛棚5座、洗草池5个及水沟、小道路526744.1元,水池2座、道路246m、机井1座163790.39元,机械棚、材料库74697.88元,验室11间、室前道路、给水管道101945.63元,院外牛棚及排水处理挖土、厕所、配电费用、南墙外道路60m、地沟100m83616.88元。以上合计1303170.54元。 1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薛湖镇本强肉牛育肥场这个项目,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资金扶持项目,项目是农业局争取过来的,但受益的是畜牧养殖业,项目的主体是农业局和财政局,不是畜牧局。在2008年几月我记不清了,张某某说有一个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其他方面的工作已经协调好了,需要畜牧局的支持。其对张某某说,领导经常在会上讲要上项目,你如果能把这个项目争取过来,畜牧局大力支持搞好服务。以后这个项目需要什么资料,你找主管业务的赵某某副局长和办公室蒋某某主任就行了。这个项目是2008年底批下来的,蒋某某主任把省里的批复拿给其看,才知道批下来了。于是安排赵某某局长和蒋某某主任找财政局和农业局的分管领导协调。然后给市里的领导汇报。他们是怎么协调,怎么汇报的本人不知道。针对本强肉牛场这个项目,畜牧局开党组会研究过,也成立了项目领导组。其任组长,赵某某任副组长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练某某、袁某某任副组长,成员有蒋某某、寇某某、岳某某。这个项目应该招投标,详细情况自己不太清楚,都是赵某某局长和财政局的李杰局长负责的,本人没有参与。赵某某局长汇报说招投标了,中标的是天罡建筑公司。对本强肉牛场的施工监管是赵某某具体负责的。经本人辨认编号(08110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面的朱某某三个字不是本人签的,章是畜牧局的章,不是其安排盖的。具体事不清楚。经辨认2009年1月3日,财政农业项目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本次批准提款金额177万,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栏内“朱某某”的名字,不是本人签的,内容也不是其写的,谁签的本人不知道,可能是局哪位领导代签的;张某某在2010年11月24日提供的建筑施工合同上面“朱某某”三个字是不是其签的没有意义,还得以本强肉牛场和天罡公司及畜牧局三家联合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主。此项工程是不是天罡建筑安装公司承建的,本人不知道。工程建好后,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了,还非常满意,具体情况赵某某局长清楚。自己没有叫蒋某某在建筑合同书上代签过本人的名字,也没有安排他在建筑合同上盖章,也没有叫其他人代签过本人的名字。“本强肉牛场项目申报书”是谁制作的自己不清楚,“永城市无公害肉牛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是赵某某负责制订编写的。这个项目我给副市长邢某某说过一次,咱市在省里争取了一个大项目,见一个大牛场,邢市长听后很高兴,他说能争取下来大项目是好事。 14、证人庞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其任办公室主任。2008年省厅说有个畜牧项目给永城。后来通过畜牧厅把项目批下来了。这个项目应该由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来管理实施。但由于朱某某给市政府领导说,他从畜牧厅跑下来了项目,也没再给他争。再后来这笔300万元的资金通过财政局拨下来了,至于怎么使用的,本人没有过问。第一次拨付170余万资金的时候,要本人盖章,不同意盖。就是那时候本人提醒他们是不是走招标程序。最后一笔40万元拨付时,本人还不愿意,因为省厅检查时不满意。其他资金拨付时,本人不清楚,这都是畜牧局和财政局的事。农业结构调整资金谁使用谁管理,既然是畜牧项目,应该由畜牧局实施管理。经本人辨认2008年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主导产业重点县项目申报书,上面盖有畜牧局、财政局、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的章,其中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的章是我们盖的,是畜牧局向上申报时盖的章。 15、证人邢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薛湖镇本强肉牛场项目申报及资金的扶持情况其不清楚。是2008年朱某某汇报畜牧局其他工作的时候,说他在省里给本强肉牛场跑成了扶持资金项目。扶持资金是300万元。具体怎么实施的其都不清楚。 16、证人马某某证言,主要证明,经辨认2008年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主导产业重点县项目申报书,上面盖有财政局的章,这是畜牧局局长朱某某来找其协调盖的章。具体什么时间本人记不清了。 17、证人赵某某证言,主要证明,2009年省农业厅领导到永城市调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时候,才知道有这个项目,那时这个基地已经建成了。这个项目是怎么申报的,怎么实施的,其不知道。这个项目局里没有开过会,也没有研究过,谁负责这个项目其不清楚。 18、证人练某某证言,主要证明,不知道永城市薛湖镇本强肉牛场这个项目的情况,只是听说有这个项目,局里没有开会研究过,没有成立领导小组,其不是领导组成员。这个项目说白了就是朱某某自己负责的,他这个人权力非常集中,副职他根本就不给你说项目的事。这个项目其什么工作都没参与过。 19、证人陈某、岳某某、寇某某证言,主要内容均证,不知道永城市薛湖镇本强肉牛场这个项目的情况,只是听说有这个项目,局里没有开会研究过,没有成立领导小组,不是领导组成员。这个项目什么工作都没参与过。 20、证人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朱某某叫其到他办公室,安排按省里的文件要求,给薛湖本强肉牛场做个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本人就依据省财政厅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2008年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通知的文件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拿给朱某某看过他同意这个方案。朱某某叫其到他办公室说薛湖本强肉牛场这个项目定下来了,让按照省里项目要求填写几份项目申报书,本人就根据省财政厅和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关于项目上报的要求,把申报书填好,把各部门的章盖齐后,给省里寄去6份。项目申报书上的财政局、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两个单位的公章,也是朱某某协调好后安排本人去盖的。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张某某拿着一份签有朱某某名字的建筑工程合同书来盖章。因为他就那一份合同,不符合程序。没有给他盖。第二天上午,朱某某让其到他办公室给两份建筑合同书盖章,本人一看合同上发包方没有朱某某的名字,就给朱某某打电话汇报,朱某某说,昨天他已经签一份了,其现在不在家,剩下的这两份空白的合同书你代我签上就行了。本人对朱某某说替你代签管吗,朱某某说委托你签的怕啥。于是本人就按照朱某某的安排,在发包方一栏,签上了朱某某的名字,盖上了畜牧局的公章。签好字盖好章后,本人就把合同书给张某某了。关于177万元提款申请单的事。2009年元月份,张某某来畜牧局找朱某某办理项目资金申报手续,朱某某打电话给其说,本强肉牛场申请使用项目资金,让其给张某某在资金申请单上,签上意见和本人的名字,盖上局里的章。然后本人就按照朱某某的安排,在张某某拿的申请单上,签上了他的意见和他的名字,盖了畜牧局的公章。 21、证人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其在永城市农业局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属于市委的机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庞某某任办公室主任。2008年下半年,河南省财政厅和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下文让永城市申报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文件要求永城市报肉牛养殖项目。农业局接到文件后,就和永城市财政局协商,因为肉牛养殖属于畜牧局管理,就通知畜牧局组织企业进行报。由畜牧局组织企业做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实施企业。畜牧局确定的企业是永城薛湖镇本强肉牛育肥场。然后由永城市财政局和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联合行文上报。在2008年底,省财政局和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批准上报项目,拨付到永城市财政局项目资金300万元,用于永城市薛湖镇本强肉牛育肥场的建设。项目资金下达后,永城市财政局召集开了一个协调会,在财政局李某副局长办公室开的会,农业局是其去的,财政局农财股陈某某参加,畜牧局是赵某某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蒋某某参加的。会议决定让畜牧局制定实施方案,负责牛场建设的招投标。开过这个会后,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没有再过问这个事,就由永城市畜牧局负责项目实施。经本人辨认,2009年6月8日、2009年7月15日财政农业项目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这两张单据项目主管部门意见一栏里盖的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的章,章是其盖的,负责人签名是庞某某局长,其给庞局长汇报后,其代笔签的。2009年6月8日申请拨款12万元,2009年7月5日申请拨款10.5182万元。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到永城市检查这个项目实施的时候,永城市财政局要求拨款应该有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盖章,在这个情况下,报经领导同意才盖的章;经其辨认,永城市无公害肉牛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土建工程部分验收结论,是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财政局、畜牧局三家实地测量后得出的验收结论。这个项目行文是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和财政局,实际由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也是由畜牧局负责组织监管、监督建设。 22、证人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其在永城市财政局任农业股股长,负责农业股的全面工作。2008年11月份,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下达到永城市财政局300万元,这是农业机构调整资金,用于永城市薛湖本强肉牛育肥场的建设。这个项目的申报是由永城市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的。按照上级要求,具体的方案、材料是由永城市畜牧局制定的。这个项目应该公开招投标,是否招投标本人不清楚,负责招投标的单位是永城市畜牧局。财政局给这个项目拨款的程序是先由承建单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检查审批后签署意见,然后报到农业股,再由财政局的领导拨款。畜牧局报给的合同上承建单位是河南天罡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主管部门的签批,就把款拨到天罡公司的账户上了。 23、证人李某证言,主要证明,薛湖本强肉牛育肥场这个项目,是2008年省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扶持的项目。是2008年底批下来的,省里一共给该项目拨付资金300万元,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监督施工应该有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业本身。其和省农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畜牧厅。来人一起去本强肉牛场看过,不知道是不是验收。后来问畜牧局局长朱某某省里的意见,朱局长说省里很满意。 24、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2008年5月份,其到畜牧局找朱某某说,有没有养牛的项目给其申报一个。大概是8月份,朱某某局长说项目给本人报上去了,最近可能要批下来了。让本人先筹点资金先建着。等项目资金到位后给拨过去。本人申报的这个项目属于农业产业结构项目,属于畜牧局管理。本人在街上买了一份合同书,到畜牧局找到朱某某局长在合同书上签个字,朱某某在合同书发包一栏签上了他的名字。然后就让找办公室主任蒋某某给盖章。其拿着合同书去找蒋主任,蒋主任说,合同至少一式两份,拿齐了再盖章。然后本人又到市委附近的打字社打印了两份。打好后,又到畜牧局找朱局长,当时他屋里人很多,让把合同书放下先回去。第二天本人又去畜牧局找朱某某局长,正巧碰见蒋某某主任,蒋某某说合同在他那里来,就跟着蒋主任到他办公室,蒋主任就把两份盖了畜牧局公章并签有朱某某名字的合同书交给了本人。这两份合同书上朱某某的签名就不知道是谁签的了。其拿着合同书就去找天罡建筑公司盖章去了。天罡建筑公司到现场后,说这个工程小,他们不干。是自己找庄上的人干的。这个事开始朱某某不知道,后来知道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人监督施工,朱某某到牛场去看过。本人收到240万元,建牛棚大概用了100万元,建青贮池大概用了6到7万元、沼气池、大概用了8到9万元,材料库大概用了15到16万元、粪污处理站大概用了20万元、水塔和泵房用了11万元,没有建配电房,没有建锅炉房,消毒室大概用了6000多元,消毒池建到西边院里了大概用了1万元。下余的钱用于购买地磅、打料机、拌料机、院子里打水泥地、建下水道等使用了。 25、证人张某某、张某、侯某证言,主要证明,张某某给天罡建筑安装公司的经理田启真联系,为其弟张某某建牛场工程,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没有让天罡公司施工。因为张某某没有账户,就借用永城市精神病院的账户,先后从天罡公司背书转让四笔款共计240万元,这些钱取出后都交给了张某某。 26、证人田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商丘市参加人大代表会议期间,同是商丘市人大代表的张某某说,他那里最近有一个工程,问能不能干,其就答应了下来。到了2008年底,张某某说,这个项目上级批下来了,资金也到位了,让天罡公司去签合同。张某某带着一份空白工程合同,要盖公司的章,其就安排公司的副总经理高某某具体办的这个事。合同签订后,张某某一直没有要求公司施工。到2010年1月份,张某某说,这个工程款下来了,有一笔工程款要转到天罡公司账户,等财政局开好转账支票后,让天罡公司把这笔资金背书转给他们。后来财政局又拨了三次款,张某某都要求背书转走了。之后张某某给其说,这个工程太小了,不用天罡公司施工啦,他们自己已经施工了。 27、证人高某某、田某某证言,主要证明,按照田某某经理的安排,与张某某派去的年轻人在财务室盖了公司的合同章。合同签订后,一直没有施工。永城市财政局给天罡公司开过四次支票,都按田某某的安排,后来背书转出了。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商丘市建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2012)商建基鉴字第12号,办公楼、地磅、水罐、西院围墙、绿化、幼牛隔离室改造、粪场硬化合计406897.45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永城市畜牧局在正常工作和业务往来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意暗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朱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永城市畜牧局、被告人朱某某犯单位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永城市薛湖镇本强肉牛育肥场建设项目是畜牧养殖项目,永城市畜牧局不仅参与了该项目的申报工作,而且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具有业务指导、质量监督的管理职责。被告人朱某某作为畜牧局局长,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项目不进行招投标。放任张某某自建,致使基建项目,没有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建设,部分国家专项扶持资金被挪作他用。对于本案的第四笔质保金40万元,是在财政局、农业结构调整领导组办公室、畜牧局三家组织人员验收后,支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系集体决策行为,不应由被告人朱某某个人承担。但原对薛湖本强肉牛育肥场没有按其平面图设施全部鉴定,漏鉴定部分办公楼、地磅、水罐等价值406897.45元,故被告人朱某某应对造成损失285114.01元承担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朱某某的辩解以及辩护人不能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均予以支持。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永城市畜牧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陈建国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贾成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