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01424号 原告薛世富,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冯李园村委。 被告李红启,男,68岁,汉族,住所地民权县隆源国际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世富与被告李红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金领 审 判 员 李改云 人民陪审员 白玉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