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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秀芝与被告江理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罗秀芝,女,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程庄镇楚岗村委。 被告江理达,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江集村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芝与被告江理达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罗秀芝,女,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程庄镇楚岗村委。

被告江理达,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江集村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芝与被告江理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秀芝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秀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秀芝负担。

审判员 杜 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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