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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某与魏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671号 原告孔某某,女,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魏某某,男,1994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魏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671号

原告孔某某,女,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魏某某,男,1994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魏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佟立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庞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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