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587号 原告唐某某,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莲花村唐家湾12号。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商兰路东段19号附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桂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蔡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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