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587号 原告唐某某,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莲花村唐家湾12号。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587号

原告唐某某,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莲花村唐家湾12号。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商兰路东段19号附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桂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蔡金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