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404号 原告丁某某,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小丁庄村38号。 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车站南路156-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温桂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蔡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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