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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文武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400号 原告牛文武,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尹留建,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400号
原告牛文武,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尹留建,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33号。
负责人刘国常,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新威,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牛文武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15年2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文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建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琳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