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489号 原告杨向向,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夏邑县壹家快捷宾馆。 地址:夏邑县昌盛路北段路东。 负责人张登云。 原告杨向向与被告夏邑县壹家快捷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向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向向负担。 审 判 长 苏建军 审 判 员 翁秋敏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