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83号 原告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东二环路南段西侧周楼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利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恒体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恒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