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22号 原告付永清,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庄圣春,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付永清与被告庄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永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付永清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420退回原告付永清。 审判长 董恒体 审判员 陈冰海 审判员 翁秋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