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64号 原告李其荣,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代理人段昆鹏,夏邑县司法局刘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凤玲,女,60岁,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地址:商丘市团结路30号。 原告李其荣与被告王凤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其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李其荣负担。 审 判 长 蒋建民 审 判 员 陈冰海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