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05号 原告万全新,男,1963年4月7日生。 被告罗长青,男,1968年8月2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全新诉被告罗长青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全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全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全新撤回对被告罗长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卫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