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28号 申请执行人朱天义,男,1951年生。 被执行人姜民进,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桐平民督字第162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姜民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0.094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朱天义与被执行人姜民进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王玉利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姜文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