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3462号 原告张秀云,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生。 被告杨利卫,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生。 被告马莉娟,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生。 被告马鹏,男,汉族,1984年12月4日生。 被告张慧娟,女,汉族,1985年5月17日生。 被告王信成,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生。 原告张秀云因与被告杨利卫、马莉娟、马鹏、张慧娟、王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慧娟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慧娟的送达地址。被告张慧娟不明确,因而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秀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平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琳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