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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云与杨利卫、马莉娟、马鹏、张慧娟、王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3462号 原告张秀云,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生。 被告杨利卫,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生。 被告马莉娟,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生。 被告马鹏,男,汉族,1984年12月4日生。 被告张慧娟,女,汉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3462号
原告张秀云,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生。
被告杨利卫,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生。
被告马莉娟,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生。
被告马鹏,男,汉族,1984年12月4日生。
被告张慧娟,女,汉族,1985年5月17日生。
被告王信成,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生。
原告张秀云因与被告杨利卫、马莉娟、马鹏、张慧娟、王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慧娟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慧娟的送达地址。被告张慧娟不明确,因而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秀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平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琳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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