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刑执字第4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95年2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已按照本院(2015)上少刑初字第1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缴纳相应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上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