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甲,女,2009年2月6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某乙,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朱某甲申请执行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渝明按照本院(2012)上少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2)上少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三 |